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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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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
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件
引发社会关注。
鉴于赵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年龄尚小,王某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随后,二人经调解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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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闻晨报综合磁县法院、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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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张佳丽
主 编:张卓倩
审 核:刘 兵
统 筹:李健宏
监 制:沈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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