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显正义 企业致谢送锦旗
文 |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来源 | 贵州检察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的公正司法,这为贵州保险行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这把法治利剑,让我们保险行业看到了公正的曙光!”。近日,遵义保险协会秘书长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经理一行给贵州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送来“维护正义,法治利剑”和“公正执法,明察秋毫”两面锦旗,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
赠送锦旗
2015年3月31日,钱某驾驶何某所有的轿车与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夏某及其妻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钱某交通肇事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遂起诉要求钱某、何某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93904.94元。法院一、二审均认为,因事故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钱某的赔偿责任应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代为赔偿,遂判决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夏某损失340819.83元。阳光保险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遵义市院审查后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抗诉认为,与交强险不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系投保人自愿购买,是被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赔偿负担而设立,而非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损失,故应遵循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本案中,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且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应为有效。因此,对于钱波肇事逃逸的行为,阳光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该免赔条款效力予以否定,无疑会给广大被保险人形成“违法也有保险公司拣底赔偿”的不良导向,有助长肇事逃逸的风险,有悖社会公序良俗。
该案经再审,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改判由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夏某112939.88元,由钱某赔偿夏某97727.97元,由何某赔偿夏某78632.92元。
本案的成功办理,为贵州保险行业长久以来面临的“凡险必赔”的司法困境打开了局面,也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性司法氛围,对以后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