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村干部职务侵占案 全力护航脱贫攻坚
来源 | 观山湖区阳光检察微信公众号
近日,观山湖区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洪职务侵占一案中,针对百花湖镇财政所在执行村财乡管制度以及扶贫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2014年8月,时任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刘某洪与乡人民政府签订《百花湖乡2013年贫困村扶贫项目建设协议书》,承接了坪山村的“整村推进”项目。2014年11月7日,刘某洪通过出具三张工程发票的形式,利用其担任坪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百花湖乡财政所从坪山村集体资金代理账户违规报销“整村推进”项目工程进度款36万元,同年12月12日,以同样名义从百花湖乡财政所扶贫基金领取30万元。2016年1月,刘某洪又开具了一张工程发票,并将上述三张发票原件取出后,从百花湖乡财政所扶贫基金领取18.07万元的工程尾款。案发后,刘某洪家属已将36万元退还至百花湖乡财政所。
刘某洪身为坪山村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我院提起公诉后,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刘某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百花湖镇财政所存在村财乡管制度执行不严格、账目及发票管理存在漏洞、村集体资金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造成村集体资金流失,农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结合当前脱贫攻坚专项工作,我院针对上述扶贫资金内控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一是严格执行村财乡管制度,确保村集体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的安全;二是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强化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公开制度,增强村务透明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目前已在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方面有了明显的改善。
为确保惠民政策、扶贫资金落地生根、惠及群众,我院在办理涉贫案件中紧盯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扶贫项目审批和实施等重点环节,把监督触角延伸到“最后一公里”,确保扶贫资金安全到位、实用到位、作用发挥到位。该案的办理不仅使侵害农户合法权益的犯罪受到法律制裁,保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涉扶贫领域犯罪,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专项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