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我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有关事宜的通告,还有补贴标准!
为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鼓励淘汰黄标车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提前淘汰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黄标车,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者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二、补贴范围及条件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其所有人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补贴政策。
下列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财政供养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的黄标车(财政供养单位是指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私自拆解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三、补贴标准
自愿提前淘汰报废的黄标车,按照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
四、申请补贴期限
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截止日期于2017年12月31日。
五、申领补贴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黄标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黄标车所有人书面委托书及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领补贴程序
(一)黄标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公安交管部门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填写《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审批表》之后到环保部门进行黄标车审核认证;
(二)申请人持《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审批表》,将经认定的黄标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商务局审核后,再持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履行报废、注销程序后,申请人持《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审批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及其它有关证明,由公安交管、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从黄标车专项资金账户将补贴资金转入黄标车所有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七、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政府,可以参照本通告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必须以车辆登记所有人(单位)名义申请,不以车辆使用人名义发放,有关双方补贴资金归属问题,车辆登记所有人与使用人自行解决。
鸡西市公安局 鸡西市财政局
鸡西市环保局 鸡西市商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鸡西市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表
单位:万元
类别 | 车型 | 2000年及以前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 2001年-2002年 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 2003年-2004年 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 2005年-2006年 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 2007年-2008年 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 2009年及以后初次登记车辆补贴标准 |
货车 | 重型 | 0.8 | 1 | 1.2 | 1.4 | 1.6 | 1.8 |
中型 | 0.3 | 0.5 | 0.7 | 0.9 | 1.1 | 1.3 | |
轻型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
微型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
客车 | 大型 | 1.2 | 1.4 | 1.6 | 1.8 | 2 | 2.2 |
中型 | 0.5 | 0.7 | 0.9 | 1.1 | 1.3 | 1.5 | |
小型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
微型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审批发放流程图
申请人到公安交管部门填写《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审批表》之后到环保部门进行黄标车审核认证 |
↓
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黄标车送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报废拆解 |
↓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环保、商务、公安交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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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合格后,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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