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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黑龙江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90元 | 远程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2017-12-09 鸡西身边事儿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生活福祉的高度重视和持续关心下,医疗保险扶贫措施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金的标准也再次提高。



医疗保险


7日从省人社部门获悉,为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作用,我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扶贫措施,将远程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推进网上和电话购药配送服务。努力实现贫困人口“大病不出县、购药不出村”,有效缓解贫困人口外出就医难,日常用药难问题。

据了解,完善医疗保险扶贫措施主要内容为,实现贫困人口全员参保、实行医疗保障与救助“一站式结算”、实行异地转诊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降低医联体内部转诊收费标准等。将远程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在协商谈判的基础上,将贫困县贫困人口在本县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远程诊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合理确定远程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实现贫困人口不出县即可及时诊治大部分疑难大病,发挥远程诊疗对县域内医疗水平的提升作用。

推进网上和电话购药配送服务,与具备一定规模的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进行协商谈判,为贫困人口提供网上和电话购药服务,享受一定价格折扣优惠,并免费配送到指定地点,有效解决贫困地区药品供应短缺,难以满足贫困人口日常购药需求问题。探索开展大病再诊断。发挥省内外优质医疗资源专业优势,探索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进行大病再诊断,对贫困县当地医疗机构诊断结果和诊疗路径进行再鉴定,减少贫困人口就医误诊、漏诊发生比例,提升医疗服务合理化水平,将医保控费前置,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养老保险

从省人社部门获悉,我省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从80元/人月提高到90元/人月。


今年9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地方财政出资,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70元/人月提高到80元/人月,为黑龙江省广大城乡居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生活福祉的高度重视和持续关心下,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5号),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从80元/人月提高到90元/人月。

据了解,2017、2018两年中,连续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我省在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支出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推出的重大改善民生举措。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明确态度和坚定决心,也充分落实了地方政府责任。此次提标以后,我省地方财政每年需增加投入约8亿元,将有近330万老年城乡居民及其家庭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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