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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6日至5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以谋利为目的,采用弩发射飞镖针筒的方式毒杀土狗,后将毒杀的八只狗以不低于7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经鉴定,飞镖针筒内液体检出琥珀胆碱成分。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孟某某出售的八只狗系被毒死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并剥皮处理后对外销售。
早在2018年,被告人孟某某为毒杀狗的需要,在网上购买了含有氰化钠成分的白色块状物品,并在明知该物品有毒的情况下仍储存在家中。经勘验,该白色块状物重1.77千克;经鉴定,该白色块状物质内检出氰化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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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毒害性物质并予以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高某某,系立功;足额赔付被害人损失,涉案毒狗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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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本案涉及的土狗没有流向市场,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法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1)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3)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直接将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物质当做食品销售。 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在行为上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至于销售后有无具体危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琥珀胆碱成分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外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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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就星标我吧 来源:中院刑一庭、峄城法院编辑:张淇责编:李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