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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专访“神题”制造者李翔教授!答案你get到了吗?

2016-08-18 主页今 华政青年


昨有王宝强凌晨发稿累坏一批媒体记者,今有华政青年凌晨发稿,一道神题难坏国内外各界人士。昨天凌晨,华政青年的《华政神题火了,速速前来查看答案!》一经推出,就引发了包括律师、司考党在内的无数人的热议,现如今阅读量已经14w+,图文后台评论也已经达到了一百多条。网友阿囧说点开朋友圈,屏蔽司考神题的消息,整个世界都安静了!被打码的不知名网友还调侃华政是否有教预言和打卦吗?

“神题”探究本源是来自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李翔老师编写的《2016年华政司考法条串讲阶段讲义—刑法》书上的一题。神题答案之谜尚未解开,出题人李翔老师已在微信朋友圈各社交平台上圈粉无数。所有的读者都非常期待出题者李翔老师给出标准答案,今天华青记者就读者的普遍疑问采访了李翔老师,还会有独家标准答案哦。

神题:巧合还是刻意?

问:您的这个案例题是否存在大家说的“神预测”呢?这份司考讲义的具体编写时间是?

答:教材编写封面上注明时间是2016年8月16日,但这道题目其实是我在“老虎吃人”事件爆出后想到的,距离王宝强离婚事件大概提前了有一个星期左右吧。

关于‘经纪人’的人物设定完全就是个巧合,经纪人是随意编写的。千万不要说预测之类的说法。”


编写案例也只是李翔老师作为一个刑法老师为了考察同学们某一个知识点而写的,是一件很经常的事情。面对朋友圈的疯狂转载,李老师在个人的微信朋友圈上特发声明。

“今天司考讲课,我编写的一个案例被广泛转发,感谢。本人做如下说明,本案例系我为司法考试讲课编写的案例,也仅仅为司法考试所需,不涉及其他问题。”

据悉这道题目是李翔老师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前想到的司法考试题目,能和近期王宝强离婚事件撞车纯属巧合。确切的出题时间李老师都记不太清楚了,但很早就在筹备这个复习的提纲。

这样的巧合让众多围观群众直呼李老师为“预言帝”,这道为复习司法考试而准备的题目也成为了网上热议的焦点,成为了一道“神题”。李翔老师则说这个称呼只是大家在新闻媒体上的一种开玩笑的说法,并不在意。

 “一切真的只是一个巧合,只是题目里面涉及到了王某和经纪人的问题,被大家联系到了王宝强的事情上。再有一点可能就是老虎吃人的案件大家之前也有比较多的关注吧。”

在最初出题时,李翔老师根本没有预计到能得到大家这么广泛的关注。对于老师而言,这仅仅就是一道很普通的题目。李老师还在采访中反问记者说,“这道题真的有这么火吗?”

争议:激发学生还是考虑欠妥?

问:有评论说您用这种方式可以激发学生兴趣讨论法律问题,也有评论说拿明星、老百姓伤心事说事是一种不尊重的行为,你怎么看?

答:“这就是一个普通的问题,完全不存在预测性,更不存在娱乐化。编写案例,主要是从考察某一个知识点出发,设计案情。我比较注重从生活中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所以也就很爱关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涉及刑法的问题,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在平时正常的上课教学过程中,李翔老师也经常会出一些贴近生活的题目。在李翔老师眼中,法律来自于生活,要善于关注生活周边的事件,这样才能真正懂得法律的真实含义。不仅仅是这道题,李老师平时都会关注社会当中发生的各类事件,还包括热点之外的一些事件,并不会局限于热点讨论之中。这样也有利于培养同学们的刑法思维方式,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生活,深入思考和接受法律知识。

在这样一道题目中,大多数人都关注于它的热点巧合还有对于答案的争议,而李老师在设计之初还涵盖了强化规范意识的情况。题中运用了比喻,如题目中提及的“禁止玩手机”、“禁止吸烟”等,人们可能都是认为这些行为本身不会带来伤害,只是在特殊特定的场合下才会被禁止。所以这道题中也暗含了老师对于禁止性的东西怎么普及社会关注的一个意识问题。

答案:故意杀人还是非罪行为?

问:老师,“子弹”飞得够久啦,能告诉我们您的答案了么?

答:“就本题设计考察的知识点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罪的逻辑。从客观到主观,即首先要根据题目设计的事实,从客观行为出发,判断是否存在刑法的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就试题设计的案件事实,行为人开车将被害人带到有凶猛动物出没的地方,语言刺激被害人等,这些都不具有刑法行为(作为)的属性,行为人的行为并未制造或者增加刑法上危险。不能评价为是刑法上的杀人行为。

二、不作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和不作为犯罪系不同概念。在不作为的义务发生根据上,本案中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并没有使被害人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不能根据先行行为进行判断。至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则不需要重点讨论。从作为的可能性上来说,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故,不作为也难以成立。

三、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刑法上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认为,当某种损害结果与其行为相关联时,就必须追问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是否是该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而实施的,如果能够得到肯定回答的话,他就应该对该损害结果负责。本案中,被害人是具有自由意志且心智正常的人,在看到“禁止下车”的标识时候,应当认识到客观危险的存在(不是行为人制造的危险),虽然行为人有语言刺激行为,但是,被害人仍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下车,而被害人选择下车可以评价为是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此外,无论自我答责是否要求被害人认识到危险,都不影响本案的评价。

综上所述,尽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但因为缺乏刑法上的杀人行为,并根据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对行为人难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中设计的案情即案件事实都是假定为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所以,不需要考虑证据问题的。而我所说的题目答案,也不是意味着就是完全正确的或者唯一的。更不是真理。这里仍有很多讨论的空间。这个题目确实引发了一些刑法理论上的思考和讨论。此外案例中的类比“禁止乱扔垃圾”等,是想以此强化人的规范意识。当然,这不是命题的主要目的。”


其实对于以上答案,李老师格外强调只是他个人的看法,不是一个绝对的真理。在社会关注度如此高的当下,老师也有自己的压力,在分析上也会更加的谨慎。“肯定会有不同的意见。”李翔老师说这道题不能简单的说出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在刑法和法律专业角度上说都没有很确切的一个判定。这样的一份分析也只是李老师正常教学的节奏,给予同学们一个思考的方向与思路。社会的热炒并不会影响到老师目前课程的安排,17日的课程也是和寻常一样,没有特别针对此题进行讨论。

不仅收获了“预言帝”的桂冠,李老师现在在网络上也是圈粉无数。网友Lahm作为一个即将来到华政法律学院学习的准大一新生看到这道题都彻夜难眠了。大呼“我爱华政。希望能听到李翔老师的课。”面对迅速上涨的粉丝,李翔老师说自己非常乐意并且欢迎同学们通过选课制度选自己的课。“当然华政好的法律老师也很多,也希望同学们多多去听讲其他老师的法学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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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记者||刘芷琪、崔英

编辑||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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