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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华政老师带你详细解读《监察法》

主页喵 华政青年 2021-01-18

主任记者:韩松余

记者:赵婷婷 于静柔 周山琪

美工:吴嘉悦    编辑:崔笛 张晶星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在公布当天开始施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监察法》无疑与我们法学生息息相关,对于这部新法大家有哪些应该了解呢?记者有幸采访到了法律学院的王晓华老师和刁振娇老师,请他们为我们解答。

专访王晓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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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3分钟采访快速了解监察法)


Q:监察法是基于怎样的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而推出的?

A: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腐败高发的现象,党中央决心遏制各层面领导官员的大小腐败行为,打造更加高效、清廉的行政体系和社会治理管理体系,维护整个政府的廉洁形象。因此监察法的问世,核心需求还是反腐败。


Q: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否存在矛盾?

A:监察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它将过去人民检察院履行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也一并纳入其中,所以它和刑事诉讼法是一个交集关系,既包括了过去刑事诉讼法应该调整的范围,也包括了过去纪检监督、行政监督调整的范围。所以如果涉及到职务犯罪的侦查内容,它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必然会产生关联,但这样的关联未必是一种冲突。


现在监察法的立法人士提出官方意见,监察工作属于调查,不属于刑事侦查,所以监察委的工作不适用刑事诉讼法。但是有很多学者提出,既然监察范围当中包括了职务犯罪的侦查,本质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的侦查,那么就应当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范畴来进行规范,比如应当赋予嫌疑人怎样的权利、用怎样的程序来保障监察委不滥用权力,也应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的意见是,未必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规范监察委的行为,但是在监察法中应当有一部分内容,至少是明确职务犯罪的调查活动和非职务犯罪的调查活动之间的区别。一旦涉及到职务犯罪的调查活动,其本质就是刑事侦查,就应当将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制度贯彻到监察法当中去。

我们也可以把监察法看作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在法理学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那么在监察活动中不执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问题,但是在监察法中应当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对人权的保障和对公权力的制约。就目前看来,监察法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提高。



Q:对于法学生而言,应该怎样学习监察法?

A:首先大家还是要牢固树立一点意识。不同的监察范围本质是不一样的,在学习监察法的过程当中,不能简单地将不同的监察活动混为一谈。


比如在我们的法学院当中,道德监察、党纪监察、行政监察和刑事侦查这四方面内容是在不同的学科里进行学习和研究的。行政监察以前属于行政法的内容,职务犯罪侦查以前属于刑事诉讼法研究的范围;党纪、道德监察等问题不属于狭义上法学调整的范围,可能是政治学或政党学的研究范围。当我们在学科上有这样的区分,其背后便是我们研究对象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不同的监察活动在法治的要求上肯定也是不同的。

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或行政法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比照监察法相关的内容进行学习。归根结底就是要掌握精髓,在法治国家,法治就是以法律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在监察活动当中,监察人员以公权力来监督、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本质上仍是行使公权力。所以监察活动同样适用法治原则,其权力不能无限扩大,需要由法律进行规范,并不因为监察的对象是公权力的行使者而例外。



Q:一直以来存在谁来监督监察者的说法,你觉得在我们司法应用中要谁来监督监察委呢?

A:在法治国家,最忌讳某种权力或某个部门“一家独大”。法治进程是由法律来制约公权力,制约的方法有许多,其中一种是由公民的个人权利对抗公权力,比如刑事诉讼当中的辩护权;另一种是国家公权力之间互相进行制约,比如刑事诉讼法当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公安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强调的就是相互制约。


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制约与监督,肯定需要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个是内部监督,虽然如今监察委的领导强调其内部有一套完善的监察机制,但是任何机构的内部监督,都很难做到刚性,因此对于监察委必定还需要外部制约。

第二个是外部监督,比如在监察法的立法过程中,引起较大争议的一个条款“对于监察委所移送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起诉”,比对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起诉和不起诉两种决定,那么如何理解这个条款,检察院对于监察委所移送的案件,是否有独立进行审查起诉的职权,是否移送的案件必须起诉,是否能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院可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实质就是对监察委活动的一种外部制约。另外,如果法院审理案件能够贯彻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也是对监察委活动的外部制约。

私权利对监察委活动的制约也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来看,监察委的活动过程中,律师不能介入,并且留置和整个讯问程序的相对秘密性,依靠私权利的制约可能会相对比较困难,这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改善。


已经了解了监察法,那么监察法与宪法的关系又是怎么样的呢?

我们对相关的问题采访了刁振娇老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Q:监察法和宪法是什么关系?

A: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在其他部分相应调整充实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根本法保障,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所以说,《监察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对《宪法》的落实。

Q: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如何?

A:我国《宪法》已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其职能权限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明显不同。



Q:监察法二十二条中提到的留置权与宪法第三十七条是否矛盾?

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A:《监察法》对留置措施的这一规定,意味着留置的审批权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确定的,留置的条件也更加明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都受《宪法》保护,受监察的对象也不例外。党员干部以及其他公职人员也是公民,对他们涉嫌犯罪时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时,也应遵循宪法第37条“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并严格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



Q:既然如此,如何防止留置权的滥用、误用?

A:为规范留置措施的使用,防止留置权的滥用,《监察法》对此作了一系列规定:

一是严格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二是要在规定的留置场所执行并进行管理。

三是严格留置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要经过严格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也就是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四是采取留置措施的,如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同时还对保障被留置人员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

一是在总则中关于监察工作要坚持的原则中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三是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

四是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五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通过上述规定,来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看完这些,是不是觉得信息量有点大?

没关系,相信在监察法实施过程以及我们日后的学习中,你一定会对这部新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

监察法究竟会给我国的未来带来些什么,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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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华政青年本科生记者团  校团委学术部

图源 || 网络



对监察法你还有哪些疑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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