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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楼市调控再出新政!以后开发商将不得出现这些行为

2017-04-05 中山石岐发布


中山楼市调控再出新政

中山市发改局日前公布了联合住建、国土部门制定的《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新建商品住房如果高于前期售价3%或者高于周边楼盘售价3%,暂停核发预售证。


价格备案制度效力追溯至3月26日

《通知》中强调,根据3月26日中山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55号)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实行新建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虽然《通知》上标示的发布日期为4月1日,但其效力追溯到3月26日。《通知》规定,自2017年3月26日起,新建商品住房在销售(预售或现楼销售)前,应先到市发展改革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对于2017年3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在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登记时无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实际售价比备案价浮动15%不可网签

《通知》中要求,开发企业申报的备案价格应与市场相适应,对开发企业申报备案价格高于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3%或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3%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不予办理价格备案。价格备案按以下原则执行:有前期成交价格的,以备案前该项目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没有前期成交价格的,选取该项目周边在售项目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该项目周边没有在售项目的,以该镇(区)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


未经价格备案的预售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未经价格备案的现售项目,暂不办理权属登记。价格一经备案6个月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报。但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受理间隔时限可以缩短为1个月。


当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超过15%,商品房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



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的;


2、不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3、不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的;


4、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的;


6、故意隐瞒销售情况,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以及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的;


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来源:中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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