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杜文案终审宣判:贪污挪用罪名成立

2016-07-04 周淇隽 财新网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比重审一审减少四年,并增加罚金200万元。杜文案涉及赵黎平、朱明国等多名高官,辩护人要求提取赵黎平等人笔录或出庭作证遭拒


记者 周淇隽


经过六年多长跑、财新网一直关注的杜文涉嫌贪污案今日(2016年7月4日)上午终审宣判。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杜文案二审公开宣判,认定杜文贪污和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分别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和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相比重审一审执行刑期减少了四年,增加了200万元罚金。

杜文的辩护律师王甫向财新记者表示,他听完判决很遗憾也很愤怒。“呼市中院、内蒙高院通知乌兰巴特尔作证遭拒,两级法院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赵黎平被羁押一年多至今无一份笔录被提取,甚至内蒙高院庭前会议上做出的将在赵黎平案开庭后前往山西提取笔录的承诺也未能履行。”王甫认为,这样从程序上来讲就没有保障上诉人的权益,直接导致实体部分无法查清。

王甫律师总结称,第一次上诉时内蒙古高院发回重审,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在证据也没有增加,内蒙古高院终审判决却维持了定罪部分。他质疑,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明确的,无论主刑、附加刑都适用。“而内蒙古高院在一审没有判处罚金的情况下,竟然增加了200万元的罚金。”

杜文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徐昕也表示无力,徐昕认为,杜文只构成单位行贿罪,不构成检方指控的贪污、挪用公款。

杜文家属告诉财新记者,准备咨询杜文的意见,并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家属担忧,“不交这200万罚金不能减刑,我们家经过这第六年零两个月的诉讼,又扣押又没收,上哪里弄200万。”

2016年4月29日,杜文涉嫌贪污案的再审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此案涉及到的公款送礼执行人——2015年3月涉嫌故意杀人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关键知情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乌兰巴特尔,收礼人——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等高官能否提取笔录、出庭作证,当时曾是辩诉双方争论的一大焦点。法庭答复,合议庭将庭后合议决定。从判决书,辩护人的上述诉求没有得到执行。

杜文案起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深圳的一起土地纷争,参与“协调”的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院长的杜文被控贪污公款,一审获刑15年,2013年内蒙古高院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经历了2014年12月和2015年7月的两次重审后,2015年7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裁定杜文贪污罪成立,并增加一项挪用公款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相较于一审判决没有变化。

二审庭审中,新出现了两项有利于杜文的证据。一项是主审该案的老法官王银柱用了近两个月时间逐条逐句听了杜文的录音证据,他发现在一次例行会议后,录音笔没有关,恰好记录了杜文向武志忠汇报与赵黎平一起送礼的事情。而且由于这组录音是公开录制的,辩方认为,真实性、合法性都应得到法庭采信。

另一项是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出示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提供的“关于杜文检举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原主任武志忠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查证情况的说明”。辩护律师认为,这证明杜文想阻止武志忠挪用公款,而不是挪用公款的共犯。

从判决书来看,第一项证据未被提及。对于第二项证据,内蒙古高院依然认定杜文是挪用公款的共犯,但系从犯且有举报的立功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相比一审,挪用公款罪的刑期从四年改为三年。

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如需转载,请通过向本公众号后台申请并获得授权。


财新网App5.0版本炫酷上线,更好的内容,只为最好的你!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或长按二维码识别下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