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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薷诽谤案两度申诉终获无罪

2016-10-30 王和岩 财新网

12年前唐山农行职工陈春薷举报单位领导涉嫌经济问题,以诽谤罪被判刑一年半。出狱后历经三次发回重审,两次再审,河北高院判决无罪

记者 王和岩


12年前,陈春薷举报单位领导涉嫌经济问题,以诽谤罪被判刑入狱。历经三次发回重审,两次再审,10月28日,陈春薷终于接到河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被宣告无罪。

今年54岁的陈春薷,原是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丰润区新城支行一名员工。2004年5月起,担任会计的陈春薷开始向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实名举报几名领导涉嫌贪污、受贿和逃废银行债务等经济问题。

同年11月,陈春薷接到丰润区检察院的调查报告。报告称,不能认定有关领导涉嫌贪污罪,但工作中存在违规问题。陈春薷不认同调查结论,继续向唐山市、河北省和中央有关机关实名举报。

2008年7月,陈春薷被刑事拘留,十天后批准逮捕。同年10月16日,丰润区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对陈春薷提起公诉。起诉书称,陈春薷的举报经丰润区检察院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犯罪事实”,但她仍多次举报,并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视频,检方认为,陈春薷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按《刑法》243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庭审中,陈春薷的辩护人强调,陈春薷一直都是实名举报,举报的大部分问题都基本存在,作为普通职工,部分问题检举不实在所难免,但不是诬告陷害。

2008年12月29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以犯诽谤罪判处陈春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陈春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3月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丰润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对此案进行审理。同年5月31日一审判决下达,仍是陈春薷犯诽谤罪获刑一年半。陈春薷再次提起上诉后,唐山中院再度发回重审。

丰润区法院第三次组成合议庭,9月25日第三次判决陈春薷犯诬告陷害罪,两个月后,唐山中院下达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10年1月29日,陈春薷刑满出狱。她继续申诉,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次年底,唐山中院启动再审程序。2012年2月2日,唐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丰润区法院重审。

案子又回到了四年前的原点。丰润区法院不得不第四次另组合议庭审理该案。2012年5月15日,丰润区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称:陈春薷明知被举报人不构成犯罪,仍继续采取各种手段向各级有关部门举报,以致互联网多家网站出现有关控告视频,严重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认定其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判决书同时又称,“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决陈春薷犯诬告陷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对丰润区法院第三份判决,陈春薷依然不能接受。第四次选择了上诉。(见财新网:举报领导经济问题 唐山一职工被判诽谤罪(更新))

2012年10月,唐山中院终于下达了无罪判决。但该判决认定陈春薷的控告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在很多人眼里,这是个很不错的结果,但倔强的陈春薷依然不接受,她要的是法律宣告她“彻底无罪”,遂再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4年河北高院决定启动再审,提审该案。

2016年10月17日河北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丰润区法院和唐山中院一二审判决,宣告陈春薷无罪。判决认定,唐山中院“原判以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宣告无罪,与诬告陷害罪要求的定罪情节相矛盾,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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