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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扔硬币”非个例 非法干扰航空行为知多少

2017-06-29 周东旭 财新网

近年来曝光的扰乱或非法干扰行为逐年增多,如何处理,现实中也颇为棘手,且由于规则不明确等,执行也多不统一。整体看,对非法干扰行为的处理明显趋于严格

记者 周东旭

6月28日,向飞机发动机附近抛撒硬币的邱姓老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但因其年龄已超过70周岁,拘留不予执行。在此之前,邱姓老人从浦东机场搭乘南航航班去广州,登机前为了“祈福”,往A320的左发动机里扔了一把硬币,造成航班延误5个多小时。机务人员找到全部9枚硬币。


资深机务人员的解释是,“如果没人报告有人向发动机抛撒硬币,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类似行为在民航领域有通行概念,统称为“非法干扰”,是指违反有关航空安全的规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或秩序,以及有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实践中,又可以具体区分为危害航空安全的非法干扰行为和妨碍航空秩序的扰乱行为。


近年来曝光的扰乱或非法干扰行为逐年增多,如何处理,现实中也颇为棘手,且由于规则不明确等,执行也多不统一。整体来看,对非法干扰行为的处理明显趋于严格。


非法干扰案例有多少?


现实中被曝光的非法干扰案例近年来明显增多。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学者刘南男曾统计了2008 年1月至2010年9月全国各地报告的273起非法干扰案例。从数量看,2008年发生68起,2009年发生87起,2010 年(截至9月)发生118起,上升趋势十分明显。


根据刘南男的统计,在273起非法干扰事件中,严重非法干扰事件发生91起,占33%;可能危及飞行安全事件128起,占47%,比例最高;扰乱秩序类事件54起,占20%。在具体行为上,比如,非法侵入机场控制区(隔离区航空器)和编造虚假威胁信息所占比重分别达到了42%和36%,是严重非法干扰行为中的高发类型。具体统计数据如下图。



比如,刘南男在文章中记述的一个案件,2010年6月26日,厦门航空公司一架从杭州到南宁的班机飞行约20分钟后,机长发现舱内气压失衡,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均无效果,被迫返航后查明,是坐在应急舱门边上的旅客因为好奇,在飞机起飞前扳动了应急门的手柄,导致应急门出现了一条缝隙随着飞机的爬升,缝隙会越来越大,极可能引发严重事故。该事件当时也被多家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根据公开资料,2013年民航部门共处置包括虚假恐怖信息在内的非法干扰事件约120起。


2015年,全国民航安检部门共处置违规和不文明旅客行为947起,处置编造虚假恐怖威胁信息非法干扰事件61起。


近年来亦有不少具体案例曝光。2014年6月,一名男性旅客谎称自己携带的“鱼竿会爆炸”,不让空乘人员触碰,民警检查排出了爆炸物可能,该男子被除以行政拘留5日。


2014年10月29日晚,福建福鼎籍男子郑某因在飞机起飞过程中不听机组人员的劝阻,未将手机处于关闭状态,与机上安全员发生争执,后推搡、蹬踹安全员,后以扰乱航空器秩序被行政拘留5天。


2015年11月14日,旅客刘某在登机后摆放行李过程中,谎称其随身携带的纸箱中是炸弹,被行政拘留5日。10月19日,一名日本籍旅客在东京到浦东的航班起飞后,在卫生间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抽烟,乘务员发现后报警。该日本籍旅客被上海机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


2016年7月,在北京飞往满洲里航班,机上一名俄罗斯籍男性旅客将自己反锁在后舱卫生间内长达20分钟,原因不明,后经过排查,以扰乱航空器秩序,被处以拘留10日。


不同的非法干扰行为,也导致不同的后果,甚至,有的因为排查延误,有的返航,有的被迫经停他处等等。其中,有的案件当事人被处以行政拘留,有的则涉嫌犯罪,被判刑。


哪些行为算非法干扰?


正在修订过程中的《民用航空法》,征求意见稿增加“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作为单独一章,其中,第一百五十条之八列举了“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总共十四项。


这些行为包括:(一)劫持飞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


(二)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三)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者航空设施场所,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强行拦截航空器;


(四)非法将武器、危险装置或者材料带入航空器、机场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者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六)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七)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吸烟的;


(八)强占航空器内座位、行李架的,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的;


(九)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以及机场内其他航空设施设备,强行打开飞行中航空器应急舱门的;


(十)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的;


(十一)在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十二)破坏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及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设施的;


(十三)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安检员、机场地面服务工作人员的;


(十四)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这一列举也基本囊括了现行规范中的内容,比如,2017年3月10日开始实施的《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就区分了非法干扰行为和扰乱行为,并详细列举了具体形态,与《民用航空法》征求意见稿的列举基本吻合。


《规则》界定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


《规则》第二十四条还规定,机组成员应当按照机长授权处置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行为。根据机上案(事)件处置程序,发生扰乱行为时,机组成员应当口头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管束措施;发生非法干扰行为时,机组成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处置措施。


处置非法干扰行为的程序,也有专门规定。


一般会怎么处罚?


根据财新记者梳理的案件,目前对非法干扰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刑法上,主要的涉案罪名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第123条还规定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即,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根据财新记者梳理的司法判决案例,一般公众较多实施的非法干扰行为中,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刑的较多。刑法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比如,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谢某与其男朋友刘某准备一同乘机前往三亚,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先行去机场,谢某未能赶上登机。为了能让刘某留下,谢某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编造虚假信息称当日从拉萨飞往重庆的某航班上的乘客刘某携带有炸药。随后,拉萨贡嘎机场随即启动紧急预案,为排查险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造成部分航班备降、顺延、取消等后果。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为了“留人”而“诈弹”的行为并不是孤例。2013年2月,被告人陈某因琐事和女友发生争吵,当晚女友至合肥骆岗机场,准备搭乘航班飞往深圳,后该航班因故晚点至24时起飞。陈某得知消息后,试图挽留,遂多次拨打电话,谎称该航班上有危险品,希望飞机不要起飞。 事实上,该航班已从合肥起飞二十多分钟,不得不备降南昌。陈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有的人在飞机上声称“要劫机”被判刑。也有的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是为了“报复”。2013年6月份,被告人辜某因未能及时收到其所订购的厦门航空公司的飞机票,而对厦门航空公司产生不满,认为厦门航空公司与长乐机场属同一公司,便打算报复长乐机场。谎称其听一名因南航航班延误的旅客说要在长乐机场投放炸弹。而后又用同样的手机拨打福州110报警电话称有人要用炸药炸长乐机场。最后,辜某被判刑一年。


而在另一个案件中,被告人贾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加州水郡西区某房间内,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并录音,使用手机拨打首都机场热线电话,重复播放“北京飞往上海的飞机上有炸弹”的录音。为此,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增派警力(警车16辆次,警力64人次,另外有4辆警车、16名特警支队防爆安检队员备勤)加强巡逻防控。最终,被告贾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的人还不止给一个机场拨打关于虚假恐怖信息的电话。被告人王某供述,他是“看了湖南新闻联播里一则新闻讲有人拨打长沙黄花机场的电话谎称飞机上有炸弹,10月31日上午,便在自己家里想试一试打虚假电话是否会导致飞机延误航班。”并分别拨打长沙黄花机场、福州长乐机场、深圳宝安机场呼叫中心电话共计4次,谎称在飞机上放置了炸弹,导致多架飞机备降其他机场。


由于非法干扰行为,各方都可能付出较大成本,比如,有的航班延误2个多小时,直接经济损失118893.99元。而为了排查安全隐患,需要动用的人力等,有的案件中出动援救车辆47辆,救援人员203人。


但是,根据判决来看,损失往往并不是由当事人予以补偿。不过,发生在中国台湾的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例,香港明星郑中基因醉酒骚扰其他乘客,并涉嫌攻击空勤人员,航班转降被迫转降他地,最终,郑中基被判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两年,付出250万港币赔偿。


2013年,公安部和最高检曾分别发文,要求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


但是,很多非法干扰行为并不是都能从法律尤其是刑法中找到一一对应的条款,比如,私开应急舱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朴某擅自将其座位附近的左侧2号应急舱门打开,致使该应急舱门的充气滑梯释放弹出,飞机迫停。公安机关以朴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延吉市检察院提请批捕。公诉机关以同样罪名提起公诉,这也是全国首例因擅开飞机应急舱门的刑事案件。法院最终认定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由于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另据学者统计,2015年上半年相继发生的12起擅开飞机舱门案件,除朴某案外,其余11起案件均无一例外地被当作机上扰乱性行为及治安违法行为处理。所以,究竟如何把握具体非法干扰行为的性质,惩处如何做到统一规范,有待法律和执法过程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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