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 方舟子

                      美国缔造者都是不信教者


    在美国政治史上,这五个人可能是最伟大的人物:潘恩第一个主张美国独立,他的《常识》一书成了美国革命的圣经,是最主要的革命宣传家。杰菲逊起草《独立宣言》,撰写了一大批影响深远的政治思想论著,是美国的总设计师。富兰克林被视为美国的圣人。华盛顿是独立战争的总司令和美国的首任总统。林肯重新统一了美国和废除了奴隶制,用中国的传统说法,叫做“中兴之主”。所有这些美国伟人,都有一个共同点:都是自然神论者,都不信基督教。


    受英、法启蒙运动的影响,自然神论在十八世纪美国上流社会中大为流行。他们认为神即表现在大自然和自然规律之中,主张经验主义的方法论,否认人格化的上帝,否认超自然的现象和神启,否认《圣经》的权威,否认耶稣的神性和三位一体。但是,他们对基督教的态度却不尽相同。有的虽然认为《福音书》充满错讹,但认为基督教中有合理因素,仍然赞美、接受做为圣人的耶稣的某些道德教诲;相反的,有的则认为基督教一无是处。在这方面,最激进的是潘恩。在《理性的时代》这本一度非常流行的书中,他对基督教做了最猛烈的攻击:


    “《圣经》一半以上的篇幅充斥了淫秽的故事、放荡的诱奸、残酷野蛮的处决、冷酷无情的惩罚,无论何时我们读到它,将它称之为恶魔的言语要比称之为上帝的言语更为恰当。它是一部邪恶的历史,其用意是要使人类败坏和变得残忍;而对我来说,我真正地憎恨它,因为我憎恨一切残酷的事物。”

    “《圣经》教导我们什么呢?掠夺、暴行和谋杀。《新约》教导我们什么呢?万能之神诱奸了一位已订婚的妇女,而将相信这种诱奸行为称之为信仰。”

    “一切民族的教会,不管是犹太教、基督教还是土耳其人的,在我看来,都不过是人类的发明,炮制出来用于恐吓和奴役人类,并霸占权力和利润。”


    因为这个原因,潘恩被骂做“肮脏的小无神论者”(西奥多·罗斯福语),在基督教势力在美国变得越来越强大之后,他的历史地位就一再被贬低。如卡尔·萨根所指出的,由于其信仰,在美国国父之中,潘恩是唯一一个在华盛顿没有纪念堂或纪念碑的。


    与潘恩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生前死后都倍受爱戴的富兰克林。富兰克林虽然对其自然神论信仰直言不讳,写了不少宣扬文章,但小心翼翼地避免与基督教发生冲突。事实上,他认为既然基督教信仰能给美国公众提供道德基础,起着凝聚力的作用,不妨让其继续存在。他曾劝阻一位朋友不要出版攻击基督教的著作:“如我们所看到的,有了宗教,人们还这么邪恶;如果没了宗教,他们又会怎样呢。”在参加制宪会议时,他见到经过一个月的辩论毫无进展,甚至提议以后开会前都请一位牧师祈祷,看能不能加快进程;这个提议被一致否决。只有在逝世前的一个月,在接受耶鲁学院院长、基督徒Ezra Stiles的询问时,富兰克林才彬彬有礼地公开了他不信基督教:


    “你特别渴望知道我对拿撒勒的耶稣的意见,我认为,他所留给我们的道德体系和宗教是这个世界见过的、似乎在未来也可预见的最好的一个;但是据我的理解,它经历了各种各样的错讹,而且我跟当代英国的大多数不信教者一样,怀疑耶稣的神性;虽然我对这个问题并不独断,也从未加以研究,而且在现在我预料不久就会有机会较轻松地知道事实真相(指即将死亡),我认为没必要在这上面忙碌了。”


    在预知死亡将至时,他反而对基督教更为不屑一顾,从没想过要临终皈依、忏悔。


    华盛顿、杰菲逊和林肯都担任过总统。做为民选的政治领袖,他们不会公开自己与众不同的信仰而招惹非议,在公开的场合有时也会说些迎合多数选民的话。因此,这三个人,经常被传教士们当作虔诚的基督徒而大肆宣扬。


    有一个流传甚广的故事说,在1777-1778年的冬天,华盛顿的部队陷入困境时,华盛顿被发现跪在雪地上向上帝祈祷。美国邮政总署甚至在1928年发行了一枚邮票纪念这一“历史事件”,而在此之前学者们已证明这个“历史事件”是捏造出来的。当历史学者告诉当时的邮政总监,这个故事是虚构的,邮政总监说他太忙了,无法去纠正历史错误。至今我们仍然能听到传教士在传播这个谣言。事实上,华盛顿生前虽然从未否认过基督教信仰,但也从未承认过基督教信仰。在他离职时,一些教士觉得从未见过华盛顿公开过其信仰,决定迫使他表明对基督教的态度,向他提交了一份咨询,问及他对基督教的看法。华盛顿回答了所有的问题,唯独不回答关于基督教的问题。杰菲逊记载此事时评论道:“老狐狸真够狡猾的。”


    种种迹象表明华盛顿不信基督教。做为一项社交活动,他偶尔也上教堂,但是能不去就不去,根据其日记记载,他平均一年只去过六次教堂。据教堂教士的回忆,在别人跪下祈祷时,华盛顿都不为所动,从未见他跪下过。他去得最多的圣公会教堂有领圣餐的仪式,每当这个时候,华盛顿即离席退场,从未见他领过圣餐。在现存的几千封华盛顿书信中,偶尔会见到他像一位自然神论者那样提到“天意”(Providence),但是没有一处提到耶稣基督。在他写给年轻人、特别是他收养的孩子的教诲中,从未教导他们要上教堂、读《圣经》、信耶稣或任何与宗教信仰有关的事。有一次他要找仆人,按当时的习俗,认为找基督徒仆人才可靠,而他给经纪人的指示却是人能干就行,“他们可以是穆斯林、犹太人或任何教派的基督徒,也可以是无神论者。”他临终时只有医生在场,未请神职人员。在弥留之际,他自己把脉,平静地说:“我并不怕死去。”就象古希腊的圣人一样面临死亡,而没有任何宗教信仰的表示。华盛顿的朋友认为华盛顿是一名自然神论者,现在研究华盛顿的学者也一致这么认为。


    杰菲逊在就任总统之前和期间,也避免公开对基督教的不满。但是他远没有象华盛顿那样“狡猾”。在他竞选总统时,受到的最大抨击,就是不信神。在他当选后,当时一份基督教的主要刊物还在封面上画半降的美国国旗致哀。在退休后,杰菲逊才在一系列通信中,对基督教进行了抨击。这些抨击分散在他的著作中,不像潘恩,未引起一般人的注意,因此对他的身后名声无碍。他对基督教的攻击要比潘恩的温和,但也并不留情面。比如,在致Woods的信中,他说:


    “我最近研究了世界上所有已知的迷信,并未发现我们的特定迷信(基督教)有何长处。它们全都一样,都是建立在寓言和神话之上的。”


    在1820年致W. Short的信中他说:


    “不要误以为我赞同他(耶稣)的所有教条。我是唯物主义者,他则站在唯灵主义那一方。他宣扬悔恨是赎罪的有效方式,我则要求用努力工作来抵罪。在其传记作者(按:指福音书作者)所归于他的言论和布道中,我发现了充满美好想象、正确的道德和最可爱的仁慈的许多段落,但是我同样发现了那么多的无知,那么多的荒唐,那么多的虚假、蒙骗和欺诈,就像是宣布如此多的互相矛盾不可能来自于同一个人。因此我要把金子和渣滓分开,把耶稣复原为前者,而把后者归于他的使徒们的愚蠢和欺诈。保罗就是这些骗子当中的佼佼者,耶稣教条的第一个败坏者。”


    他认为,按照福音书的记述,耶稣将会被任何有理智的人当成骗子。但他认为耶稣不是骗子,而是一名道德高尚的圣人,福音书的记载是错误的,因此他编了一本“洁本”的福音书,删除了那些他认为是迷信、虚假的部分,只保留了他认为可以接受、推广的部分。这本名为《拿撒勒的耶稣的生平和道德教诲》的“杰菲逊圣经”,在1820年编成,但直到1904年,才由美国国会批准印刷、限量发行。


    林肯在早年是个怀疑论者,他甚至写了一本猛烈抨击基督教的书。他的朋友和导师Samuel Hill劝他不要出版这本书,因为这将对他的政治生涯不利。在他竞选总统的时候,“不信神”是其政治对手攻击他的一个理由。他也的确曾经明确说过:“《圣经》不是我的书,基督教也不是我的信仰。”在成为总统后,面临着国家危机,或许是为了鼓舞人心或迎合选民,他在公开的场合经常提到“上帝”、“天意”,给人一种他变得虔诚的印象。但是,他心目中的“上帝”、“天意”并不是基督教的“上帝”、“天意”。1856年,在堪萨斯演讲时,他如此解释其“天意”:


    “朋友们,我与你们一样相信天意;但是我相信的是最多人、最大钱包和最长大炮的天意。”


    在1862年,当他的朋友Wakefield法官询问他是否皈依了基督教时,他在回信中明确地说:


    “我早年认为基督教的救赎方案和圣经对人类起源的叙述都靠不住,这个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清楚,越来越牢固,我看不出有理由我应该改变我的看法。”


    基督教的宣传品有时还在说,在南北战争最困难的时刻,林肯和其内阁成员曾跪下祈祷上帝的保佑。这个传说,和华盛顿雪地祈祷一样,都早已被证明纯属捏造。


    有趣的是,北方的总司令格兰特也不信教,而南方邦联的总统和将军们都是虔诚的基督徒。如果基督教的上帝是战神,在这场战斗中,他显然被打败了。


    美国第一位毫无疑问是基督徒的总统是第23任总统本杰明·哈利森(Benjamin Harrison,1888年就任)。在他之前,没有一位总统可以确认为基督徒;在他之后,除了第27任总统威廉·塔夫特(William Howard Taft,1909年就任)敢于说“我不相信基督的神性”,其他总统至少在表面上,全成了虔诚的基督徒了。


2000年5月30日


                      美国不以基督教立国


    有一位基督徒网友,看了前面部分后,给我写了封信,说是不相信美国最初的几位总统都不是基督徒,因为他听说,美国以基督教立国,只有基督徒才能当总统。“美国以基督教立国”,是我们经常从基督徒那里听到的说法。这种说法不仅毫无根据,而且与历史事实不符。


    在美国独立之前,美洲殖民地倒的确是政教合一,以基督教立法,任何有违基督教教义的言论都是严重的犯罪。这类法律之残酷,让人联想到中世纪的欧洲。比如,在被美国人称为母州(mother state)的弗吉尼亚,1612年由总督德尔(Thomas Dale)发布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凡是对三位一体或三神圣之一出言不敬者,或者反对基督教信仰者,处以死刑。

    第二条:咒骂上帝之神圣名字者,处以死刑。

    第三条:诅咒者,初犯根据本地习惯加以严惩,再犯用刀戳穿舌头,三犯处以死刑。

    第四条:嘲笑或蔑视神的教诲,或对教士不敬者,当众鞭打三次,请求公众的原谅。

    第五条:未上教堂或未参加宗教仪式者,初犯扣津贴,再犯当众鞭打,三犯监禁六个月。

    第六条:未守安息日者(指在星期天工作),初犯扣津贴,再犯当众鞭打,三犯处以死刑。

    第七条:殖民地的每个居民以及任何到殖民地来的人,都必须由教士检查其宗教信仰,如果不合格,要接受教士的教育。如果拒绝去见教士,将被鞭打;再次拒绝,将被鞭打两次并当众认错;如果还拒绝,将每天被鞭打,直到服从。


    其他各殖民地也都有类似的法律。以后虽然法律条款逐渐放松,但基督教信仰始终是殖民政府的法定宗教,直到1776年,独立战争爆发之时,弗吉尼亚还有法律规定,否认三位一体者,将被判处三年的监禁。


    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美国的国父们普遍憎恶基督教。在他们决定脱离英国独立时,采取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同时与基督教割离了关系。《美国独立》宣言由杰菲逊起草,富兰克林和约翰·亚当斯修改,这三人都是自然神论者,他们开章明义地宣布其信仰:


    “在人类事务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与另一个民族断绝他们之间的政治纽带并在大地的各威权之间,接受由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所赋予他们的分离和平等的地位,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分离的原因加以宣布。”


    自然神论者是世俗主义者、人文主义者,认为人类事务是完全属于世俗的事务,不受神的干预,因此他们强调的是“大地的威权”、“人类舆论”,只接受“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为了避免引起误解,特地在“神”之前以“自然”一语修饰,以表明他们所说的“神”与“自然”等价。《美国独立宣言》的通行中译本的译者显然不了解其起草者的自然神论信仰,将“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一句错误地翻译成了“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


    那位相信“只有基督徒才能当美国总统”的基督徒,显然从来没有认真读过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在第四款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根据制宪会议记录,该条款被一致通过。美国总统在就职时也无需手按《圣经》向上帝宣誓,甚至连宣誓也不强求,可以以郑重声明代替。按照美国宪法第二款第一条的规定,总统就职誓词不带任何宗教色彩,全文为:“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在美国宪法制定期间,杰菲逊正好在法国担任大使,因此未参与宪法的制定。宪法未规定保护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宗教信仰自由,这使杰菲逊深感担忧。不过,他的担心很快就被消除。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久被提出来并在1791年生效,其中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一位基督教的长老在呈交华盛顿总统的咨文中,抱怨宪法未确认上帝和基督教信仰。华盛顿总统答复说:


    “我们的政府将努力推动道德和科学的进步,在此进程中,我们可以充满信心地期望真正宗教的进展和幸福的圆满。”


    如果说,以上种种说明、限制包括了一切宗教,而并不特指基督教的话,那么,美国政府的确曾经明确宣布过不以基督教立国。在美国建国后最早缔结的条约中,其中一个是1796年与北非海盗缔结的第黎波利条约。由于北非属于穆斯林,而穆斯林和基督徒是世仇,因此美国政府觉得有必要正式撇清与基督教的关系。该条约第11条明确宣布:


    “由于美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上,由于美国对穆斯林法律、宗教和安定不抱任何敌意,又由于美国从未参与针对任何穆斯林国家的战争或敌对行为,双方宣布,不应该因为宗教的意见而产生借口破坏两国的和谐共处。” 


    该条约在1797年由美国参议院一致通过,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签署。这时候美国政府对基督教的态度,也许可以用亚当斯致杰菲逊的信中的话来说明:


    “一想起十字架,这个人类有史以来妄用苦难的最要命的象征,我就几乎要浑身发抖。想想这个苦难的器具所带来的灾难!”


2000年6月8日


                       美国以“政教分离”立国


    美国最高法院在2000年6月19日以6票对3票做出了一项维护政教分离的重要判决:在公立学校的体育活动中,举行校方支持的祷告仪式违反宪法。该案发生于1995年秋,两名中学生(一名为天主教徒,一名为摩门教徒)及其母亲控告德克萨斯州圣塔菲(Santa Fe)市一所公立学校在举行橄榄球比赛之前,让学生代表带领观众祷告,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联邦法庭早先已判决学生胜诉,现在最高法院也支持该项判决。


    近年来美国中学发生了多起震惊世界的枪击案,给了基督教保守团体借口,声称基督教信仰能够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试图在公立学校进行传教。在公立学校组织祷告,就是他们的一项主要活动。民意调查表明,有三分之二的美国人赞成这么做。在今年德克萨斯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选举中,高达94%的选民支持一项在公立学校组织祷告的提案。23名国会议员提出了一项类似的决议。在判决之前,德克萨斯州长布什也吁请最高法院支持校方。最高法院的判决明显地违背了民意。但是美国的政体,并非百分之百的民主。美国国父们很清楚,完全的民主必然导致多数派对少数派的暴政。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能通过投票加以剥夺的。美国最高法院就是用于防止民主暴政、保护少数派的权利的监督机构。最高法官们既非选举产生,又实行终身制(换言之,不必担心做出的判决会影响其前途),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最高法官在做判决时,理应只依据宪法和自己的判断力,而不必顾及民意的压力。


    多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或者自由派占多数,或者保守派占多数,但是在抗拒民意、维护政教分离原则这一点,都相当的一致。1948年,最高法院判决在公立学校传教违宪。1954年最高法院决定不干预一个低级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认为在公立学校分发《圣经》违宪。1962年最高法院判决在公立学校中举行强制性的祷告仪式违宪。1963年判决在公立学校诵读《圣经》违宪。1968年判决在公立学校禁止教进化论违宪。1980年判决在公立学校悬挂十诫违宪。1985年判决在公立学校举行“沉默时刻”仪式是变相的祈祷仪式,亦即违宪。1992年判决在公立学校的毕业典礼上举行祷告仪式违宪。这一系列的判决,一步步将以基督教为代表的宗教赶出了公立学校的教育。最新的判决是最为彻底的,它认定即使是表面上由学生自发的、而实质上校方参与组织的祷告,也是不能容忍的。今后,基督教保守团体将不可能再有别的花招可耍了,除非修改宪法。实际上他们也早就试图这么做了。1995年,在基督教团体的支持下,众议员Ernest Istook提出了一项美其名曰“保护宗教自由”的宪法修正案,想使公立学校的祷告仪式合法。但是一项宪法修正案要能通过,需要众议院、参议院的绝对多数(三分之二)赞成,并38个州批准。1998年Istook的修正案在众议院表决时,未能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Istook将该修正案略作修改又提了出来。另有一名参议员也在参议院提出了相同的宪法修正案。虽然该修正案获得通过的前景非常渺茫,基督教保守派们无疑地仍会继续活动下去,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推翻宪法第一修正案。


    最高法院这一系列判决的依据,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即权利案。它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它被解释为:政府机构(包括公立学校)必须在宗教事务中保持完全的中立,不能促进或禁止宗教,更不能促进或禁止某种特定的宗教。最早提出这项政教分离的原则的是托马斯·杰菲逊。早在1779年,他就觉得,要使新生的美国避免重蹈欧洲以及原美洲十三个殖民地历史上血腥的宗教迫害,必须实行政教分离确保宗教自由,因而提出了“确立宗教自由法案”。经过长期努力,该法案1786年在弗吉尼亚州获得通过。在此基础上,宪法第一修正案在1789年提出,并在1791年生效。1810年,身为总统的杰菲逊在一封信中写了一段著名的话,在以后的最高法院判决中被反复引用:


    “我以至高的敬意注意到全体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的法律’,因之在政教之间立起了一道分离墙。”


    正是由于有这道政教分离墙,才使得美国两百多年来,各宗教信仰能够较为和平地共处,避免出现象今天的中东、北爱尔兰、波黑、科索沃、印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等众多国家那样的宗教血战。国父们早已充分意识到了政教合一的危险。正如托马斯·潘恩指出的:“迫害并不是任何宗教的原本特征;但是它却总是被法律确定了的任何宗教的强烈特征。”


    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并不冲突。基督教保守团体声称最高法院的判决剥夺了学生的宗教自由、言论自由,这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各级法庭的判决和美国教育部的教育指南,学生们在公立学校中仍然具有宗教、言论自由。学生的祷告权并未被剥夺,例如,他们可以在体育比赛之前、之中或之后祷告(只要不妨碍了别人),如果禁止他们这么做,就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法律所禁止的,是学校当局、老师、教练以任何方式参与学生的宗教活动,包括组织祷告,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为支持宗教。基督徒辩称这类祷告仪式是由学生投票决定、自发的。但是,当校方将话筒交给学生代表,强迫所有的观众听取祷告时,也就是鼓励、支持了宗教活动。


    宗教自由并非绝对,其前提是不能侵犯人权和他人的权益。一名基督徒(例如“基督教科学”的信徒)可以迷信祷告的治病威力而拒绝上医院,但却不能不让自己的孩子上医院治疗。同样,在举行任何宗教仪式,包括祷告仪式时,也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而公民的权利,如前面已指出的,是不能通过投票表决而剥夺的。基督徒辩称在公立学校的体育活动、毕业典礼上举行祷告仪式,会使这些活动显得庄重。但是,对异教徒、无神论者而言,这样的仪式恰恰使得这些活动变得滑稽。公立学校是用纳税人的钱建立的,异教徒、无神论者同样是纳税人,他们不会允许自己交纳的税被用于逼迫、诱使自己的孩子信仰基督教。


    试图用祷告的办法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是荒唐可笑的。日本人并不在学校里祷告,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却有最低的犯罪率。祷告乃是躲避个人责任的愚昧行为,在学校组织祷告不仅不能解决任何社会问题,反而会制造不和,侵犯了异教徒和无神论者的权益。一个人的品质,应该由其行为而不是由其宗教信仰或是否祷告来决定。如十九世纪美国著名的无神论倡导者英格索尔(Robert G. Ingersoll)所言:“援助之手远胜于祷告之唇。”


2000年6月24日


(收入《我的两个世界》。识别下面二维码购买方舟子著作签名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