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踩踏 媒体节操碎了一地?

2015-01-08 中国之声 中国之声


  2014年12月31日深夜,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踩踏事件,最终致36人死亡,49人受伤。各大媒体对此次事件的报道在之后的几天里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

我们首先来梳理一下:

•1月1日

  《新京报》刊发报道:“复旦20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

  其网站发布文章:“复旦20岁‘才女’外滩 踩踏事故中遇难 男友:我将内疚终生”

  文章介绍了复旦大学遇难学生杜宜骏生前的兴趣、爱好以及杜宜骏男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悼念言辞。

  随后,多家媒体跟进,对杜宜骏生前的情况进行了大篇幅报道。


• 1月2日

  复旦大学部分学生在微信公众账号“复旦易班”上发表公开信,质疑媒体大量公开报道杜宜骏的私人信息是“为了博得关注的手段”,“碾压了作为逝者的尊严和隐私权,更是将她亲人的伤疤血淋淋地揭露在了众人的面前,供大家评论,指点。”


• 1月3日

  一名广州媒体人发布致部分复旦学子的公开信,请复旦学子“别太矫情”,称“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如人人网、微博、QQ空间,推特,只要当事人主动发布,这些信息不仅是对媒体的公开,而且是对每一个能联上网的人类的公开。在现今这个公开范围约为60亿,其非隐私性也不以当事人生死而变更,媒体引用无碍。”


• 1月4日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4名教师就该争议进行圆桌讨论,并将讨论要点公开发布:

  1、在没有违背法律和媒介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公布和不公布这些信息,对于知情权是否有重大关联,而知情权必须事关公共利益;第二,为报道对象以及相关的人设身处地想一下。”

  2、媒体如果借公众知情权来满足大家的情感消费,是市场主义而非专业主义。

  3、不能笼统的说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就视为接受采访。另一方面,公众也应提高对社交媒体性质的理解,不要乱发乱转。

网友对此的评论:
金合欢的小木屋:

  相信媒体披露遇难者个人信息的初衷是想告诉大众,他们都如此年轻,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期待,本应该更加灿烂,但不幸逝去让人扼腕叹息。


小郎_Iris:

  这不是矫情。事实没有对错,只有看问题的角度和利益。媒体人维护媒体人的利益,复旦学生维护母校和逝者声誉。媒体人正是因为通晓自己话语权的分量,所以更不应偏颇的报道其中一名亡者。


navyblue2007:

  如果是我,我愿意告诉这个世界我曾经来过,哭过笑过,曾努力的做一个平凡而独特的人,让世界忘记我给的伤害,记住给过得有限的温暖。


木心大仁:

  很简单的事情,换位思考:如果我有亲朋好友因为某件事情出了意外,我什么都不知道,却是从媒体疯狂报道中得知家人或朋友出事了,那我肯定接受不了。


  围绕着关于这次事件的部分报道到底“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还是消费悲情”,多家媒体发布相关观点,大部分媒体认为,公众的知情权应当得到满足。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今天上午邀请中央台法律事务处专家徐迅、中国政法大学新闻学院阴卫芝老师及参与此次事件报道的编辑、记者就“如何采访和报道灾难新闻”展开业务讨论。

  探讨中聚焦的争议点和各方观点如下:

争议1、媒体未经新闻当事人允许,使用其发布在社交网络上的公开信息,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肖像权?

  记者:因为上海官方最先确认的遇难者之一就是杜宜骏,我们到现场之后也首先想到的是去了解杜宜骏的情况,也联系过学校,试图采访她的同学、老师等等,但后来多方传过来的信息是她的同学和家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采访,我们就放弃了这条线索。

  之后我们在医院遇到一位遇难者家属,我们跟他进行了耐心地沟通,他同意接受采访,但也不愿意公开详细的身份信息。我们在对他的采访中听他讲述了他妻子的故事,看到了他手机中妻子和孩子对话的视频、照片,甚至知道了他妻子的身份证号,但是在最终的报道中,涉及身份的信息我们都进行了处理,实际上你听完我们的报道会知道遇难者中有这样一个人,但你并不能看出她是谁。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中国之声报道《【跨年·殇】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家庭记忆碎片:想给妻子梳梳散了的头发》

 

  徐迅:如果肖像用于新闻报道,就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新闻对肖像的合理使用是法律给予保护的,但如果未经允许用肖像做广告或者赚钱,就属于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真正复杂的是隐私权的问题,首先要分开隐私和隐私权的问题,要明确什么是隐私,而隐私权涉及到权利的取得、放弃、处分、利用等等,这种权利是归谁所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是把死难者家属的悲伤时刻视为法律保护的隐私。我们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它现在不属于法律问题,不属于侵权问题。

  具体到这个案例,比如说相关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是不是自己提供的,或者说已经公开了的,是不是记者通过什么人肉搜索这些手段给它挖出来的,如果不是,那就谈不到侵权问题,在这个案件当中基本没有侵权的问题。信息的披露没有涉嫌侵权的问题。


争议2、在新闻当事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其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应当由谁出面维护?具体哪些信息不宜公开传播?

  徐迅:我们国家是对死者的权利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民生权、姓名权等等,给予死者权利有限的保护,就是上下保护三代,所有这些人大概是11种人,他们有权就死者这些权益,比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保护和诉讼。这些人如果发出了明确信号,比如拒绝报道,那么相关的人就应该给予尊重。如果不予尊重,那么人家就有权去提起这个诉讼。

  但是在新闻报道方面,世界各国新闻界在这个方面,对于人的悲伤、死亡,大部分靠职业道德来调整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对其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不尊重死者的人格权严格来说不算违法,但会影响到一个媒体社会评价、公信力、影响力、大家对它的评价等等。好的媒体应当在酌定隐私的问题上特别留意。


争议3、此类事件中,死难者生前照片、经历等是否应成为媒体报道重点?

  记者:在采访中我们其实是很纠结的,杜宜骏的线索我们主动放弃了,如果我后来没有在医院遇到那位遇难者家属,那我们这次的人物特写可能就做不了了。但其实在灾难事件中,人才是最重要的因素,对灾难的总结也是为了避免下一次的灾难,不让更多的人成为遇难者,我们如果不去关注人,这个报道可能就会冰冷很多。

  阴卫芝:这就要问一个问题:灾难报道我们最终的目标是什么?在灾难报道的时候,我们如何报道遇难者的情况、该不该采访遇难者家属、怎么报道悲伤的家属,目前仍然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也有很多不同的行为。但许多媒体人明确坚信的一点就是灾难报道中要有人文关怀,总结起来就是同情、共情和超然克制。

  我认为,媒体在灾难报道中,应以“重整失序”为报道的战略思路起点,按比例报道“失序内容”,谨慎评估对逝者个人信息及生前故事的报道方式及手段。


争议4、此类事件中,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边界,在法律上应如何界定?

  徐迅: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最常用的理由就是为促进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要满足公众的知情。但我认为,知情权的概念不能随便用,如果媒体滥用这个概念,来为自己主张和辩护的话,很有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理由和借口,所以一定要把什么是公共利益鉴定清楚。

  我们认为新闻界主张的公共利益,大部分的情况,都属于公共政策领域,特别是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头,明确规定了政府的依法应当主动公开和重点公开的那些内容,具体到局部个人的时候,要看各种各样的因素来综合评价,越是个人的,一般与公共的距离越远。

  阴卫芝:我有一个同事在悉尼做访问学者,她跟我介绍了悉尼的媒体人是如何报道灾难事件的。我们做了特定的研究,就是民众是有不知情权的。在之前的悉尼劫持人质事件中,他们的电视直播是一个超远的远镜头,只用箭头标出这是咖啡馆,这是正在走的警察。解说员或者主持人,只在说这是哪天几点在哪发生的,描述这些所有人都知道的信息,没有更新,没有信息量,但是有直播,你能说媒体没有报道吗?这是一个值得思考和借鉴的方式。


国外对类似事件报道处理方法:
——美国:美国职业记者协会(SPJ)1996版提出的新闻记者职业规范指出:
1、对那些可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们表示同情。当面对孩子和没有经验的新闻来源或新闻主体时,要特别小心。
2、寻找、采访或拍摄遭遇悲惨或悲痛者时,应敏感体恤。
3、要认识到收集和报道信息可能对他们造成伤害或不适。追求新闻不是傲慢无礼的通行证。

4、要认识到,一般人与公共官员、追求权力、希望引起人们注意的人相比,有更多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只有当有十分迫切的公共需要时,侵入私人领域获取信息才是正当的。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广播公司2002年版编辑手册中指出:

避免因采访报道而加重遭受自然灾害、空难、车祸、犯罪、战争等灾难的幸存者及其家人的悲伤与痛苦:(1)不提问其可能不愿意回答的问题;(2)不追问令其痛苦的细节;(3)避免重复多次采访同一受难者。罹难者的家属被告知家人遇难时候的反应不应该被记录或者用于播出。


——日本:“311”日本大地震之后,NHK调查了名取市閖上地区遭遇海啸袭击的一个地方为什么5600人当中竟有600人罹难。记者的报道不仅用动画复盘居民的逃生路径和遇难地点,还有对大量幸存者的采访,他们死里逃生的庆幸和生离死别的伤恸尽情流露。日本媒体很少描写灾难中的生离死别、人性闪光,或者死者生前的音容笑貌等。日本媒体下力气最大的是救灾资讯,比如24小时动态报道。
 结论:

  灾难性事件如何报道,对灾难中的人,尤其是遇难者是否应当报道,这些问题值得媒体人探讨,但有一点很明确,无论媒体怎么报道,都应该有人文关怀,而具体如何操作,事实上,目前缺乏一个明确、规范的记者操作手册。此外,针对目前国内在相关领域并未出台法律法规的情况,我们认为,媒体报道应当有法律界定,媒体的行为应当有法可依。

  如何让媒体的节操不再“碎一地”?我们期待媒体人有更多的人文关怀,期待相关部门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期待新闻机构能够拥有可操作性强的行为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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