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深夜,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踩踏事件,最终致36人死亡,49人受伤。各大媒体对此次事件的报道在之后的几天里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
•1月1日
《新京报》刊发报道:“复旦20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
其网站发布文章:“复旦20岁‘才女’外滩 踩踏事故中遇难 男友:我将内疚终生”
文章介绍了复旦大学遇难学生杜宜骏生前的兴趣、爱好以及杜宜骏男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悼念言辞。
随后,多家媒体跟进,对杜宜骏生前的情况进行了大篇幅报道。
• 1月2日
复旦大学部分学生在微信公众账号“复旦易班”上发表公开信,质疑媒体大量公开报道杜宜骏的私人信息是“为了博得关注的手段”,“碾压了作为逝者的尊严和隐私权,更是将她亲人的伤疤血淋淋地揭露在了众人的面前,供大家评论,指点。”
• 1月3日
一名广州媒体人发布致部分复旦学子的公开信,请复旦学子“别太矫情”,称“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如人人网、微博、QQ空间,推特,只要当事人主动发布,这些信息不仅是对媒体的公开,而且是对每一个能联上网的人类的公开。在现今这个公开范围约为60亿,其非隐私性也不以当事人生死而变更,媒体引用无碍。”
• 1月4日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4名教师就该争议进行圆桌讨论,并将讨论要点公开发布:
1、在没有违背法律和媒介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公布和不公布这些信息,对于知情权是否有重大关联,而知情权必须事关公共利益;第二,为报道对象以及相关的人设身处地想一下。”
2、媒体如果借公众知情权来满足大家的情感消费,是市场主义而非专业主义。
3、不能笼统的说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就视为接受采访。另一方面,公众也应提高对社交媒体性质的理解,不要乱发乱转。
记者:因为上海官方最先确认的遇难者之一就是杜宜骏,我们到现场之后也首先想到的是去了解杜宜骏的情况,也联系过学校,试图采访她的同学、老师等等,但后来多方传过来的信息是她的同学和家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采访,我们就放弃了这条线索。
之后我们在医院遇到一位遇难者家属,我们跟他进行了耐心地沟通,他同意接受采访,但也不愿意公开详细的身份信息。我们在对他的采访中听他讲述了他妻子的故事,看到了他手机中妻子和孩子对话的视频、照片,甚至知道了他妻子的身份证号,但是在最终的报道中,涉及身份的信息我们都进行了处理,实际上你听完我们的报道会知道遇难者中有这样一个人,但你并不能看出她是谁。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中国之声报道《【跨年·殇】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家庭记忆碎片:想给妻子梳梳散了的头发》
徐迅:如果肖像用于新闻报道,就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新闻对肖像的合理使用是法律给予保护的,但如果未经允许用肖像做广告或者赚钱,就属于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真正复杂的是隐私权的问题,首先要分开隐私和隐私权的问题,要明确什么是隐私,而隐私权涉及到权利的取得、放弃、处分、利用等等,这种权利是归谁所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是把死难者家属的悲伤时刻视为法律保护的隐私。我们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它现在不属于法律问题,不属于侵权问题。
具体到这个案例,比如说相关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是不是自己提供的,或者说已经公开了的,是不是记者通过什么人肉搜索这些手段给它挖出来的,如果不是,那就谈不到侵权问题,在这个案件当中基本没有侵权的问题。信息的披露没有涉嫌侵权的问题。
徐迅:我们国家是对死者的权利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民生权、姓名权等等,给予死者权利有限的保护,就是上下保护三代,所有这些人大概是11种人,他们有权就死者这些权益,比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保护和诉讼。这些人如果发出了明确信号,比如拒绝报道,那么相关的人就应该给予尊重。如果不予尊重,那么人家就有权去提起这个诉讼。
但是在新闻报道方面,世界各国新闻界在这个方面,对于人的悲伤、死亡,大部分靠职业道德来调整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对其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不尊重死者的人格权严格来说不算违法,但会影响到一个媒体社会评价、公信力、影响力、大家对它的评价等等。好的媒体应当在酌定隐私的问题上特别留意。
记者:在采访中我们其实是很纠结的,杜宜骏的线索我们主动放弃了,如果我后来没有在医院遇到那位遇难者家属,那我们这次的人物特写可能就做不了了。但其实在灾难事件中,人才是最重要的因素,对灾难的总结也是为了避免下一次的灾难,不让更多的人成为遇难者,我们如果不去关注人,这个报道可能就会冰冷很多。
阴卫芝:这就要问一个问题:灾难报道我们最终的目标是什么?在灾难报道的时候,我们如何报道遇难者的情况、该不该采访遇难者家属、怎么报道悲伤的家属,目前仍然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也有很多不同的行为。但许多媒体人明确坚信的一点就是灾难报道中要有人文关怀,总结起来就是同情、共情和超然克制。
我认为,媒体在灾难报道中,应以“重整失序”为报道的战略思路起点,按比例报道“失序内容”,谨慎评估对逝者个人信息及生前故事的报道方式及手段。
徐迅: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最常用的理由就是为促进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要满足公众的知情。但我认为,知情权的概念不能随便用,如果媒体滥用这个概念,来为自己主张和辩护的话,很有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理由和借口,所以一定要把什么是公共利益鉴定清楚。
我们认为新闻界主张的公共利益,大部分的情况,都属于公共政策领域,特别是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头,明确规定了政府的依法应当主动公开和重点公开的那些内容,具体到局部个人的时候,要看各种各样的因素来综合评价,越是个人的,一般与公共的距离越远。
阴卫芝:我有一个同事在悉尼做访问学者,她跟我介绍了悉尼的媒体人是如何报道灾难事件的。我们做了特定的研究,就是民众是有不知情权的。在之前的悉尼劫持人质事件中,他们的电视直播是一个超远的远镜头,只用箭头标出这是咖啡馆,这是正在走的警察。解说员或者主持人,只在说这是哪天几点在哪发生的,描述这些所有人都知道的信息,没有更新,没有信息量,但是有直播,你能说媒体没有报道吗?这是一个值得思考和借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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