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别不爱听, 顺手挖野草被判刑的农民并不冤! 法官也没那么昏庸

2017-05-01 中国之声

秦岭深处,野生状态下的蕙兰

路边的野花不要采,采了真的会判刑。


前几天,《河南法制报》报道说,卢氏县的农民秦运换,在田边山坡上顺手采了三株“野草”,居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最终因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运换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然而,“受到极大震动”的不只有秦运换,“受到深刻教育”的也不只有当地周边群众。

该新闻报道一出,立马也“极大震动”并教育了广大网友,并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各色人等纷纷站出来为秦运换喊冤,指责法院太狠太“不近人情”,这个判决太荒唐了!

人们的这种激烈反应,是“正常”的。

大家可以看看这篇新闻报道,篇幅并不长,却不停地强调——他挖的是“野草”,是“无意间”,是“干完农活后顺手”,地点更是在“田边山坡”,总之,一直在渲染他“无知之下的无辜”。

不知者不罪嘛!又不是故意的!还是个村民!法院和法律何苦要如此咄咄逼人?

对于容易推人及己和受迫害幻想强大的网友们来说,很快就把自己想象成了这名村民——是啊,如果我也“在路边随便挖了几棵野草就被抓起来判刑罚款”,那岂不是太冤了。

今天,如果我不站出来反对的话,那有一天这件事轮到了我头上,也就没人帮我说话了。

于是,法院的判决,几乎遭到了一边倒的指责。

这时候,澎湃新闻的一篇报道,更是几乎将卢氏县法院的判决,定成了板上钉钉的“冤案”——

4月20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另外,虽然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II。


该公约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第四款明确规定,“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缔约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目前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CITES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监管保护。

显然,国家林业局在这个问题上的绝对权威,他们都说了,蕙兰根本就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且目前的相关法律条文,也没要求必须把国际的CITES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监管保护,二者根本就不挂钩。

那么,这个“顺手挖野草”被判刑罚款的农民岂不是比窦娥还要冤?

那么,河南卢氏县法院岂不是胡乱判案?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虽然秦运换在接受北京时间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不就是挖了两棵破草吗,不至于判这么重,再说了,我一个农民也不懂什么法律,人家说犯法了,我再辩解也无用,就认了吧。

虽然秦运换在接受红星新闻时说:“这个草,田间地头到处都是,我天天看见,咋挖几棵回家,还犯这么大法?”

但是,秦运换

怎么可能像他说的那样,纯粹是"无意",是“顺手”?

怎么可能不知道自己偷挖的是“破草”还是“兰花”?

怎么可能蕙兰这个东西“田间地头到处都是”?

先给大家说一下,卢氏县究竟是什么地方?

卢氏县地处豫陕边陲,横跨长江、黄河两大流域,是河南省面积最大、平均海拔最高、人口密度最小、活立木蓄积量最大的深山区县,一些乡镇森林覆盖率高达99%,被称为野生动物的快乐老家、珍稀植物的天然展馆。


卢氏茂密的山林间不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崇山峻岭的密林间遍布野生兰草,其生长在土石相间的天然桦栎树林下,成片分布。在2005年前后,外地一些兰花炒作者潜入卢氏,带着《兰草图谱》等类书籍,与县内农民接洽,高价收购蕙兰,每丛收购价高达数万元,形成了犹如贩毒、走私一样的地下黑色产业链。

其实早在2006年,大河报就报道过野生蕙兰在卢氏县被采挖牟利的现象,称常有外地人来秦运换所在的徐家湾乡一带收购兰草,每株可达几百元,当地人多有上山采挖。

而且,正像某些人士所说的,因为兰花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所以得不到法律保护。“挖到珍稀兰花就可以一夜暴富”的传说在当地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于是,在那几年,当地珍贵的野生蕙兰遭到了严重破坏。

这迫使卢氏县这样的地方不得不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只要采集野生蕙兰,基本上都会被判刑。

而此次引起全国关注的秦运换的案件,已经是2016年卢氏县第四起因盗挖蕙兰而入刑案件。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官方网站,我搜出了这几个案件。同时,也查到了秦运换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在查阅判决书的过程中,我发现,秦运换偷挖兰草的所在地,徐家湾乡松木村,非常眼熟。

回头再看前面的几个判决书,果然在发现了这个地点,这也是卢氏县徐家湾乡村民黄海峰偷挖蕙兰的地方。

卢氏县农民黄某,2015年8月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长沟沟脑挖掘兰草四丛八株,并将采挖的兰草在家中种植,2016年4月22日被查获。经鉴定,黄某采挖的是蕙兰。法院判决黄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与此同时,我检阅新闻报道发现,中国网通讯员杨明言,在此事引起极大争议后,专门到了秦运换所在的村庄——徐家湾乡黄家湾村,进行了实地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而且发现了更多被刻意掩盖的事实。

秦运换盗采蕙兰的山坡,的确位于离他居住的村庄并不远的松木村,而该村村民黄海峰,在去年6月,就曾因非法盗采蕙兰被判有期徒刑并罚款。

而且,他在实地探访时还发现,该案中的其中一人,在2005年就曾缴纳1000元钱加入某民间“兰草协会”,兰草知识丰富,怎么可能分不清“破草”和“蕙兰”?

他最大的一个发现是,秦运换所在的黄家湾村,和他同村同组的居民王某某,也曾因非法采挖蕙兰,于2012年4月被卢氏县森林公安机关查获,被判有期徒刑,且罚了1万块。

看到这里,即便没有任何农村生活经验的人,想必也会清楚,在“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农村,十里八乡出了这种事,都会在极端时间内传得人尽皆知,何况是自己同村同组的“身边人”,也犯了这样的“糊涂事”!岂能一点都不知道?

4月20日,卢氏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的采访,也披露了更多侦办细节,“当时秦运换被森林公安查获时,还有两个同行的人,其中一个供述自己从2015年开始就以贩卖兰草牟利”。

所以,秦运换可能一点也不知道吗?

秦运换真的像他自己所说的那么无知和无辜吗?

当然,蕙兰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虽然已经纳入了那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但也没有明确的“挂钩”要求。

那么,法院的看起来很重的判决,是不是真的“有法可依”?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当然有!

这个依据,就是2003年11月12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查到了这个规定的原文,大家可以对照一下。

这条规定的其中的“第一条”就清楚地写到——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已被确认为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它植物”和刑法151条规定的“珍稀植物”,非法采伐两株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实,早在10年前,三门峡市卢氏县法院开全国先河,判决了不少私采、贩卖兰花的案件,将多名靠兰花发财的人绳之以法,终于才遏制住了难以控制的盗挖蕙兰的风气。

所以,法院的判决,其实也没有问题。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那个同样在河南发生的“大学生掏鸟被判刑10年半”的新闻,背后的逻辑几乎一模一样,一个为了牟利而捕获贩卖多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的年轻人,被轻描淡写地写成是一位“掏鸟的大学生”,并以这个强烈的反差,引起了全国范围内巨大的关注和争议。

当然,现在,在舆论的一片声讨之下,卢氏县法院的压力非常大,对外回应称,现在正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最后,会不会因为压力特别大而“服软”,也很难说。

但真相究竟如何?

明白人心里已经有了一个清晰的答案。


转载来源:uc头条  作者: 杨祥玺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