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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剑:性侵刺痛网络 司法应保护每一个受害女性

长安君 中国之声 今天


“公益名人”性侵!让人愤怒,也让人沉思。


23日,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孩发长文指控知名公益人、“亿友公益”创始人雷闯曾在一次公益活动后,性侵了自己。



就在大家诧异不已,猜测指控的真实性时,雷闯在朋友圈发布了声明,承认了这件事,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辞去公益组织负责人的职务。



目前北京警方已经介入,正在核实情况。


然而“性侵之火”还在燃烧——


23日晚,另一位不具名公益人士爆出公益人冯永锋性侵事件。



7月24日晨,冯永锋“考虑了一个晚上”后,于个人公众号发文《是的,我承认,性骚扰是我欲望太邪恶,是对女性的不尊重》作出回应:


“酒有时候会借机冲开我的防线,导致我去伤害一些女性。”



紧接着的两天里,陆续有女性爆出曾被性侵性骚扰的经历,指控的对象从“知名公益人”扩大到“知名媒体人”。


这些人没有像雷闯、冯永锋一样承认,目前还处于“真伪不明”的阶段。


当人们再次被“性侵”这两个字刺痛内心的时候,小编和所有人一样期待真相,同时,有些话不吐不快——


第一,让那些带着忐忑的声音,更响亮一些!


有多少个把性侵经历埋藏在心底的被害人,就有多少个不能说出口的理由。有些我们耳熟能详:恐惧、年少、羞耻、“丑事不外扬”、害怕遭到报复……


但性侵带来的伤害,却从不会在那个男人离开的一刻散去,反而让她们经历着日久年深的煎熬,如未燃尽的草木灰,即使是一阵微风也能引燃伤痛的烈火。


不站出来,所有的痛苦就只能一个人承担,不站出来,那些带着淫邪的灵魂依然肆意游荡,不站出来,就可能会有更多的人遭受同样的痛苦!



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社会的共识,当一个个被害人爆出自己遭受性侵的经历后,她们收获的不是冷嘲热讽不是旁观冷漠,只有两个字——支持!


正是这种支持,让更多的人不再沉默。


但也不得不说,从一个个网上爆料的行文间可以看出,她们虽然勇敢地说出口,但内心依然是忐忑的。这种忐忑来自很多方面,最主要的,还是怕施暴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害怕自己的话无法得到证明。



没错,性侵取证难,不仅在中国,在世界各地都是一个司法难题。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不能只寄希望于他们良心发现自认有罪,还需要有保存证据、及时求助的意识。


这么多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方法已经在社会树立了共识,让女性能够把曾经的“丑事”勇敢说出口,同样,假以时日,我们也能让受害人保存和固定证据成为一种常识,让女性将这忐忑的声音变得响亮起来!


毕竟,我们不是想“搞臭”什么人,而是想让那些已经“臭掉”的人接受法律的客观评价。


第二,受到性侵从来不是女性的错,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侵犯女性!


为什么不说不?为什么不反抗?为什么要一个人走夜路?为什么要穿这件性感的衣服?为什么不带着“防狼用品”?为什么……


一连串的“为什么”其实只表达了一个意思:受到性侵,女性也有错。


滑天下之大稽!



受到性侵从来就不是女性的错,有一段被无数评论引用的话,已经把这个道理讲得酣畅淋漓:


我撩头发不是对你的性暗示,我咬嘴唇不是对你的性暗示,我吃冰激凌吃香蕉不是对你的性暗示。


我答应和你一起吃饭不是同意和你上床的意思,朋友聚会我喝酒很爽快,不是邀请你灌醉我然后去开房的意思。


喝完酒打了一辆车只能代表我们回家顺路,没有一起开房的意思,你摸我大腿我没说话闪开了是给你留面子,不是暗示你再摸一次的意思。


这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女性有所有人都有的权利,她们不应为行使自己的权利、享受自己的自由而遭受任何侵害。


这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不管是谁——是老是少,是俊是丑,是贫是富,不管因为什么——是“真感情”还是“酒冲破了底线”,都不能成为侵害女性的借口。


性侵从来就不是女性的错,所以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对她们说“学会保护自己”的说教上,要拿出真办法真手段,让色狼不能伸手,不敢伸手,即便在侥幸得手后,也必然遭受法律雷霆的怒火。



这个责任在普法、在执法也在司法,是我们政法系统义不容辞的任务!


我们要营造的这个社会,是一个更加安全的社会,是一个能让所有人都可以在凌晨4点半安心回家的地方。


我们要保护的这个社会,是一个更加自由的社会,是一个能让所有人在法律的尺度内尽情享受应有的幸福的地方。



我们一直在努力!我们还需更加努力!


司法保护每一个受害女性,不让她们在黑夜独自忍受心灵的伤害,不让她们勇敢说出口的声音带着颤抖。司法能够给予她们温暖,给予她们关怀,最重要的是,给予她们反抗的勇气和力量!


最后,小编套用网上流行的一句话,不规范,但是很给力——


性侵者,当心!

涉嫌强奸

三年起步,最高死刑!


法条链接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长安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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