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试点是在保护欠债人?专家回应了→
公司能够破产,个人能破产吗?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答案是否定的。但在世界上其他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比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等,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已经有几十年、上百年的历史。这也让部分法律界人士将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称为“半部破产法”。
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开始破冰。
一些人担心个人破产法的出台会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信条被打破,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草案如何平衡破产者及其债务人的权利保护?
孙迎彤:“50万元的规模是与深圳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债务形成的数据进行过关联和分析的,认为50万元这个数据已经达到了有可能不能完全偿还的情况,最终能不能够受理或者批准,还是由法院最后来作出一个综合的裁决。
如果在债务人本身的资产量比较大的情况下,我认为法院有可能不会支持这样一个数额就进入破产程序的。”
孙迎彤:“在申请破产之前的几个年份,所有的债务以及资金往来的信息也都要提交给法院,这样可以评估其中有没有恶意欠债、恶意逃债的可能性,有些人可能自己不想还钱,他就提前转移财产,而这些都在条例里有规定。”
孙迎彤:“它实际上是三到五年,其中有两年属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延长的情况下是可以延长的。因为经济活动、社会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在产业中包括产品迭代速度也比原来快了很多,为了让创业失败者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重启自己的智慧对社会作贡献,认为三年可能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时间。”
卢林:“大部分人还是觉得有点不成熟,但是西方在百年前就出现了个人破产法,难道他们百年前比我们现在还好,我是不相信的。”
卢林:“我们天天都在做清算工作,发现很多的企业是清算完了,注销了,但最重要的是,人的责任没有免除,因为那个人都是给企业贷款做担保的,比如法定代表人、高管。
人是生产利益要素里面最重要的要素,如果你不把他解放出来,还谈什么创业沃土,他就没法创业,天天被人家追债,而且没有任何期限,一旦创业失败,终身爬不起来。”
赵广群:“本来设置企业就是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现实中,机构给企业注入资金的时候,往往要求法人以个人资产担保,就让他陷入无限责任的巨大风险中。‘套路贷’其实就是抓住了这样一个漏洞,可以一辈子纠缠你,所以不怕把钱交给你。”
卢林:“我要强调的就是2019年8月公布的《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这个决定对深圳影响太大了,上面写的是用足用好深圳的立法权,这句话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就是你要先行先试,你还等啥?”
卢林:“看美国破产法改了多少次了,它也在不断修改,但是总得有制度,要迈出这一步。”
总台央广记者:刘祎辰
编辑:许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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