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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藏獒吓撞车致高位截瘫,法院这样判→

遇到没拴绳的狗怎么办?

今天(25日)下午

#女子被藏獒吓撞车狗主人被判赔100多万#

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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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浙江绍兴法院披露一起

人身伤害赔偿案的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2日

浙江诸暨市的周女士

被邻居丁某家的藏獒

吓得骑电动车撞墙致高位截瘫

藏獒主人丁某被判赔100多万


你家的狗不咬人?

但是却吓坏了人


据法院介绍,当天下午
周女士从自己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
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
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
在不远处的路上游荡
周女士见到顿生恐惧之意
于是便跟丁某要求
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
丁某拒绝后周女士无奈壮胆继续骑行

经过藏獒附近时
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
周女士因害怕
在慌乱之中失去了平衡
骑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
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
在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
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
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向藏獒主人邻居丁某
诉赔获法院支持
丁某须为自己的疏忽管理行为
赔偿100多万元

法院判决:

事故与藏獒的危险性有因果关系


法院介绍
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
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
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
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
已足以令人生畏
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
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
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另外,周女士在事故发生前
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
仍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
且骑行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诸暨法院判决:
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
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
二审绍兴中院维持原判

网络图片


法官在此提醒,若是明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已经看到了警示标识,还去窃取、挑逗、投打动物等,那即便是受伤了,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无论是意外还是故意,都请饲养者务必管好自己的宠物,让伤害变得更少一些。


针对此事件,不少网友表示
“文明养犬,管好自己的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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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请文明养犬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ID:zgzs001)综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友评论等

监制/李浙  主编/马文佳编辑/武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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