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发布“家暴保护令”!不止配偶,子女亲属也受保护,如何申请看过来!
据调查显示,
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在29.7%~35.7%之间。
近1/3的家庭在发生着家暴,
对于这种“家务事”,不能选择视而不见。
遭遇家暴,如何应对,
有没有地方可以对受害者提供保护?
3日,记者获悉,《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订草案)》已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对于“家暴”,不仅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有强制报告制度做后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7年5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家庭暴力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提到“家暴”,人们很容易就想到夫妻间干仗。其实,“家暴”并非只局限于夫妻间。
《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儿媳、岳父母、女婿等亲属,以及因寄养、遗赠抚养协议共同生活的人员。
《条例》中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承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当事人、举报人、报案人的信息应当保密。
据了解,《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是2009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去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上位法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新的规定。”长春市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很多内容需要地方性法规加以细化落实。
据介绍,此次《条例》修订突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将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构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防控体系,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比如,家暴的处置方面,《条例》明确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此外,实行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老年人、残疾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报警电话和出警工作范围,对家庭暴力报案及时出警处理,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家庭暴力告诫书及相关档案信息应当录入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人口管理中的重点人口管理模块。
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回访。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条例》中还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应当协助执行“保护令”。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投诉求助的,收到投诉求助的组织、机构应当协助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报告。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查清事实,收集、固定证据。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刑事案件程序办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一、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吗?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去哪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满足什么条件?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请求;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做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什么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申请人对人身保护令不服的该怎么办?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八、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九、怎么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编辑丨无双
图文丨新文化报记者 黄艳丽、遇事找法(ID:findlawfa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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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报小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