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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肿瘤手术做一半,医生说没找到肿瘤,却建议切除子宫

2018-04-23 新文化报

体检查出肿瘤,需要手术切除。可是手术做到一半,之前查出的肿瘤却不见了,手术不得不半途中止。

两个月前,53岁的谢女士在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治遭遇像“坐过山车”。

患方:体检出“肿瘤” 手术确认没有肿瘤

53岁的谢女士是宜宾市翠屏区思坡乡人,此前一直在广州工作。今年2月23日,回家过年的谢女士被女儿带到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

经腹部B超检查,发现盆腔内见大小约6.4cmX5.4cm混合性回声块影,边界较清,由无回声及团絮状中强回声组成。建议手术治疗,故门诊以“畸胎瘤”收入妇产科治疗。

而患者病历则显示:“鉴别诊断为卵巢肿瘤,良性可能较大,不排除恶性肿瘤,需进一步手术,术后病检鉴别。”

范小姐回忆,由于其母亲只是回家过年,顺便做个体检,没有想到查出有病需手术,于是咨询医生是否可以过两个月再做手术。

医生告诉我们,瘤子很大且会长大、病变,很危险,建议马上手术。

两天后的26日晚20时左右,谢女士被推进手术室。

“大约两个小时左右,我们以为手术应该可以结束时,医生出来告诉我们没找到肿瘤,但子宫有些偏大,问是否需要切除?”

范小姐说,她们手术前选择的是“微创手术”,医生在其母亲的腹部开了五个小孔。为了让家属尽快决定,医生让范小姐进入手术室。

“我通过他们的仪器设备查看,确实没有发现肿瘤,医生也反复确认没有肿瘤。”

范小姐回忆,当时她被这个突发情况搞得有点懵。

图文无关

虽然没有找到肿瘤,但医生说子宫可能会发生病变,四次询问她是否切除子宫。

“我们不懂,但既然没有肿瘤,只是子宫偏大,为什么非要切除?”

范小姐和家人们商量后,并未同意切除子宫,但她通过手术室的内窥镜发现,医生已经在子宫上割了一刀。


医调委建议医院负全责

家属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谢女士手术中“未见明显分界清晰瘤体”,在文书下方医生书写了手术情况说明,并给出了“暂不处理”与“行子宫切除术送病检进一步明确”两个选择。范小姐签上了“要求暂不处理”六个字。

事后,心生疑惑的范小姐将母亲送到了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三甲医院),得出结论是“无须治疗,定期复查即可。”

范小姐又通过网络问诊,将宜宾三医院彩超检查报告、一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发给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甲医院)医生进行远程诊断,被判定为“肿块不大、影响不大,无须手术、无须吃药,定期检查即可。”

由此,范小姐等家属质疑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误导患者手术、术中故意引导患者家属同意切除子宫,且该误诊并不属于医院“合理失误”。

4月17日,医患双方在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合议评估,最后“建议医院承担全责。”院方经研究后决定赔偿患者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5830元,另退还交纳的医疗费3182元。

不过,范小姐等家属认为这一赔偿并不合理。

“此事给我们一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对母亲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但医院给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才1000元,完全缺乏诚意。”

范小姐告诉记者,患者为此耽误了两个月工作,其正常的工资是每月4000元;此外家属为此奔波,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医院进行赔偿。因此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8万元,但医院没有同意。

当事医院:走司法途径最公平

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人员表示,医患纠纷通过司法程序后,该宜宾三医院承担的责任,医院绝不会推卸。

律师说法

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颜福圣律师认为,谢女士得到合理赔偿,首先必须明确责任。这就需要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再进入司法流程,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才能确定赔偿金额。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要求高,过程慢,走司法程序大约需要半年以上才有结果。

“就赔偿方面,患者损失可能不大,医院提出赔偿5830元偏低,但患者提出赔偿8万元偏高。”

来源丨成都商报

编辑丨小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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