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饭店起诉被驳回,警方称就餐系刑侦行为
审理中,夏某表示原告所述不实,自己去餐厅系侦查行为。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时,所里也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老板葛某某是江苏人,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夏某支付餐费人民币5688元。称2017年5月26日,夏某至其开设的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
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包括:椒盐大王蛇两条,一条3.5斤,一条3.8斤,售价1372元,还有热气牛肉、雪花牛肉、凉拌蛇皮、糟卤蛇段和眼镜蛇炖土鸡汤、花生米、时蔬,另有一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2699元,共计消费5688元。但被告夏某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300元,餐费至今未付。
法院经查,原告葛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葛某某抓获。
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原告葛某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海警方:已成立联合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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