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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男子独自养儿到17岁发现非亲生:儿子大学毕业后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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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据“重庆南岸法院”公众号消息,身患尿毒症将“儿子”养育成人,“儿子”却突然失联、不告而别,男子无奈之下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余年来为养育“儿子”所付出的抚养费、学杂费、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1991年,重庆男子王超与林艳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儿子王小超(化名)。2002年二人离婚,并约定王小超由王超抚养,且承担孩子的一切费用,双方无“债权关债务”。离婚后,二人因孩子教育问题多次争吵,期间林艳还告诉王超,孩子并非其亲生。

2008年,王超带着王小超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载明:王超与王小超不是亲生父子关系。考虑到从小抚养王小超的感情,且孩子仍是学生,王超仍继续为他提供生活、教育费用,直到大学毕业。王超没想到王小超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失联不告而别。而此时的王超,已身患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衰竭等重病。

百般无奈之下,王超将林艳诉至法院,要求林艳退还其抚养王小超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9.9万余元。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艳不仅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还隐瞒王小超并非王超亲生子女的事实,在离婚后将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及抚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均转嫁至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不知情的王超身上,其行为侵害了王超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判决林艳向王超支付其在抚养王小超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6.9万余元,并支付王超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你认为王超当初是否应该选择继续抚养王小超?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海峡网、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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