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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人被刑事追诉,专家:不适用死刑,最高可判…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什么是核准追诉?

由于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三名未成年嫌疑人处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段,按规定,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能追诉。本案将激活《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成为自2020年新增此款规定之后的全国首例追诉案件。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指“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款规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下调,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满足特定条件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可追究刑事责任。

核准追诉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表示,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虽然他们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成年是法定的从宽事由。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了,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就意味着,如果对他们量刑的话,最终的刑罚只能是无期徒刑。

至于在服刑的过程当中,从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来看,未成年犯可能实行分别关押,要把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区分开来。另外,基于未成年人本身的特点,也会采取与成年犯相区别的一些管教措施。

来源:河北检察、潇湘晨报、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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