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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底捞被海底捞告,胜诉后仍改名;老板娘:他是大公司,我们不想再惹麻烦

周凌如 喻志雪 潇湘晨报 2020-09-27

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周凌如 实习生喻志雪



因为撞名“海底捞”,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一家名为“河底捞”的湘菜馆引发了热议。


8月13日中午,记者来到“河底捞”。尽管赢了官司,餐馆老板还是将餐馆名字由“河底捞”改成了“河底鲜”。


“他们是大公司,我们不想再惹麻烦了。”餐馆老板娘康女士透露,餐馆一直做着地地道道的湘菜,与海底捞完全不一样。“从来没有客人是为了吃海底捞,误来到我们店。”



01

赢了官司还是选择改名


这家曾取名“河底捞”的湘菜馆,开在长沙市人民路上,吃饭需要上第二层楼。


记者现场看到,目前餐馆外墙悬挂的招牌上,尽管宣传标语仍然沿用着“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店名已经进行了更换,由“河底捞”换成了“河底鲜”,宣传画是一个穿着蓑衣的捕鱼人。


走进“河底捞”,入口处的几个透明鱼缸里,是鲜活的鱼。不同种类的湘菜写在木签上,任食客自由选择。


恰逢中午饭点,大厅里坐着不少吃饭的食客,不少桌上都放着店里的特色鱼火锅。康女士介绍,店里的鲜鱼很出名,口碑也不错,回头客很多,也有不少食客慕名而来。


“河底捞”与“海底捞”的官司,在2019年9月份有了定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领到判决书没多久,尽管赢了这场官司,“河底捞”的老板还是决定改个名字。“他们是大公司,我们不想再给自己惹麻烦了。”


02

取名是为了凸显食材来源


当初为什么取名为“河底捞”?


老板娘康女士给出了这样的解释,“餐馆2018年开业。我的丈夫做了20多年的厨师,尤其擅长做鱼,所以我们当时就想开一家河鲜店。‘河底捞’的意思的是从河里捞出来的鲜味,我们有专业的供应商,想突出我们的原材料。”


康女士还记得,刚刚收到法院传票时,看到“海底捞”高达20万的索赔,感到意外和害怕。在她看来,自家的餐馆和“海底捞”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从原材料、菜式、服务等方面,都不一样。尽管两边都有火锅,也完全不一样。


“我们的火锅,就是鱼骨熬出汤,新鲜的鱼片在锅里烫着吃。湖南有很多菜是带‘火’的菜,这样的菜炖出来更入味。”


康女士夫妻请了律师打官司,一边等待着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边继续做着自己的生意。官司胜诉后,他们心里才轻松了很多。


好在官司对店里的生意没有产生影响。“没有人是因为我们叫‘河底捞’就来我们店里吃火锅,让我们增加客源。来我们店里吃饭的大部分都是喜欢吃河鲜的人。”


“我们不想炒作,因此一直也没有什么人知道这件事。”康女士称,直到8月12日,陆续收到亲朋好友的通知,才知道官司在网上火了。



03

事件回顾:长沙一餐馆因“撞名”被索赔20万


2019年8月,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讼将位于长沙雨花区的“河底捞”餐馆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河底捞”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资料显示,海底捞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海底捞公司依法取得“海底捞”第98376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临时餐室、自助餐馆、快餐馆。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海底捞公司使用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的“海底捞”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河底捞餐馆正门上方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正门右侧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正门处的木制招牌则为“河底捞好味道”六个字。其中“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并且整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整栋河底捞餐馆招牌都被一些“农夫河里捕捞漫画图像”所包围,而且正门前的菜单海报为“土匪牛肉”“香辣馋嘴蛙”“等湘菜系列家常菜,门口走廊处的广告为“吃湘味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的字样。店内的餐具、宣传标语、代金券、宣传单、名片均标注“河底捞好味道”字样。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无论从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还是发音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原告海底捞公司其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河底捞”标识则是艺术字构成。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但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


其次,两家经营菜系不同。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通过店铺的宣传内容来看,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传。


从两家的商标设计、店面装修和经营菜系来看,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故认定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一审驳回了四川海底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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