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赔偿1430000元
60多岁的杜阿姨乘坐公交车时遭遇了一场车祸。公交车撞上了前方正常行驶的两辆小客车,杜阿姨在撞击中从座位上冲出致使颈椎受损。四肢瘫痪的杜阿姨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告上法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开了此案的判决文书,西城法院判定电车公司赔偿杜阿姨各项损失143万余元。
去年3月20日,杜阿姨乘坐515路公交车时,公交车追撞上前面两辆小客车,车上4名乘客在撞击中受伤。其中,杜阿姨从座位上冲出,致使颈椎受损,四肢瘫痪。交通队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杜阿姨被送往医院抢救,做了颈椎手术,并在医院住了半年进行治疗,仅医疗费就花了20余万元。
司法鉴定认定,杜阿姨的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两个五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70%,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杜阿姨原本就患有颈椎病,鉴定意见认为,颈椎病尚未对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造成明显影响,而此次事故使杜阿姨的颈部受到过屈、过伸性暴力作用,这种挥鞭样损伤使其在原有颈椎病的基础上,造成颈脊髓损伤。因此,此次车祸是杜阿姨出现四肢瘫痪等后果的主要原因。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杜阿姨在乘坐电车公司所属515路公共汽车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使杜阿姨受伤,电车公司对此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对杜阿姨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计算,法院判决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赔偿杜阿姨医疗费21万余元、住院期间及此后5年的护理费41万余元、残疾赔偿金7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电车公司提出上诉,对赔偿数额存在异议,并认为杜阿姨原本患有颈椎病,应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二中院审理后认可一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并认为鉴定意见显示杜阿姨因交通事故导致颈脊髓损伤、四肢瘫等损害后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杜阿姨的个人体质问题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成为法律上的过错,杜阿姨不应因其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胡依依
责编:赖婷
审核:刘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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