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陕西刚刚发布!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
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1月25日
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新时代陕西教育现代化和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精神,按照“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分别细化确定。其中:涉及学校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一般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或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一)公用经费保障。实行全省统一的补助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国家基准定额部分,中央与省级财政按8∶2分担;我省提标部分,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详见附表,下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统一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核定。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三)校舍安全保障。执行国家统一的补助测算标准。农村公办学校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属学校及省属高校附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分别细化确定。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一般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级、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三其他阶段教育等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
(二)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建设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县公办幼儿园建设、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改善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普通高校改革发展等,予以补助。普通高中建设债务,由市县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化解。
(三)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教师工资、教师培训等。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市县补助。公办学校教师培训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项目形式,对市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以及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给予支持。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改革任务落实。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各市(区)在确保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基础标准的地方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并自行负担提标经费。各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并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新闻线索提供:029--85229784
点亮“在看”
转发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