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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例!宣判!


6月7日,国务院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第二天,由杏花岭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杏花岭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法庭判令涉事文身店停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公开赔礼道歉。据悉,这是我省首例涉及未成年人文身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8月,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注意到受害人小美(化名)左侧手臂有大面积文身。

原来,2021年4月,小美曾在16岁的朋友小陈(化名)陪同下,先后3次到迎泽区一家文身店文身。当时,小美告知了自己年龄为17岁,但文身店经营者张某未进一步审慎核实,也未通知小美的法定监护人,就为她提供了文身服务。

经杏花岭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进一步查证,涉事文身店为小美文身时未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直到2021年9月28日才办理了营业执照。而且,文身店内环境脏乱差,还提供清洗文身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检察机关认为,涉事文身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据此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6月7日,该案开庭审理。杏花岭区法院、检察院“两长”同堂办案,区法院院长杨效熙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向荣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

法庭审理认为,涉事文身店提供文身服务时,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瑕疵,侵害了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双重保护的未成年人权益;未尽到审慎核实未成年人身份的义务,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予以放任,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涉事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有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重性,不仅侵害了特定消费者的实际利益,也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重要公共利益,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

最终,法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涉事文身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短评

向给未成年人文身“亮红牌”


近年来,看似小众的文身,引来一些未成年人跟风。对心智尚未成熟的他们来说,“一时冲动”带来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

文身对操作的卫生条件、手术资质等有严格要求,文身不仅痛苦,而且有感染的风险,即便袪除也存在黑色素沉淀等后遗症,对于未成年人更是风险倍增。然而,一些文身店、美容院为了一己私利,给少不谙事、好奇心强的未成年人“大开方便之门”,甚至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而是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国事”。今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出禁止性规定,从国家层面划出了“文身”禁区。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这是一条“红线”、一张“红牌”,保护孩子们的青春不再“刺痛”,任何人不得逾越!


记者 徐建光 刘友旺 陈珊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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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卫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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