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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案(101-2)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案

律法刑道 2022-06-12

  “9·8”溃坝事故后,段波将郝某召至运城,郝某承诺,如果有人问起北京住房的事,他就咬定,房子是租给其女儿而不是买给段波的。口说无凭,郝某在一份应对调查的房屋租赁协议上补签了自己的名字。


  2010年2月8日,段波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这套房子的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检察机关指控,段波在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局长、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矿主郝某的煤矿生产经营提供帮助,2005年1月,段波让郝某为其在北京某小区购买了价值3062748元的住房一套及价值27万元的停车位一个。


  段波及出庭作证的女儿一再坚持,这套房子是租自郝某的,有房屋租赁协议为证。


  公诉人针锋相对,他们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段波自己完全有能力在北京购买住宅,事实上,早在1999年10月,段波就为女儿在丰台区购买了住房,他女儿也在2006年5月花巨资在北京观塘别墅购买了别墅一套,并于2006年年底入住。在此情形下,段波仍然让郝某为其购买住房,并使用4年之久,从未付过租金,从未表达过归还之意,段波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为段波出庭辩护的两位律师均来自北京,年长的一位是北京晨野律师事务所李建华律师,段波大学时代的老师。


  1984年12月,高中毕业的段波从警不久便意识到,作为警察,不能仅凭“拳头”打天下,几经努力,他进入山西大学,修习法律,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李建华,是段波最尊敬的授课教师之一。直到今天,李建华仍然记得,即使在课间十分钟,段波经常围着老师问个不停。


  大学毕业后,段波的仕途一帆风顺,由普通民警,步步高升,直至成为山西政法界鼎鼎有名的地市级公安局长。这些年,口碑、人气俱佳的段波,一直是各位老师常挂嘴边的骄傲。听到段波出事的消息,已赴北京发展多年的李建华“瞠目结舌、痛惜不已”,面对段家人的委托,李建华决定免费为自己曾经“最喜欢、最器重的学生”出庭辩护。


  2010年2月,法院开庭前,段波被从河北某地转押至太原,阔别多年,李建华第一次见到一身囚衣的段波,四目相对,两人哽咽难语。良久,段波向他曾经的老师、如今的辩护律师深深鞠了一躬,“李老师,对不起,和您在这里见面了。”


  两位律师为段波作了无罪辩护,他们提到,检察机关指控段波收受20%干股,共计2000万元的行为,发生在2002年到2004年,而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发布于2007年7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能以上述司法解释,对段波的行为进行法律评判。


  2010年9月3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针对律师意见,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段波被指控的三起受贿事实,均发生于《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之后,且是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实施之后正在处理的案件,依法应当适用该意见,不属于“法不溯及既往”的情形,故对律师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认为,段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段波让郝某为其女儿购买北京住房的行为,是索贿,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段波受贿所得大部分财物已被追回或冻结,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段波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段波违法所得,与扣押在案的丰田越野吉普车及北京某小区房屋、车位,一并上缴国库。


  上述判决一经宣布,社会各界反响不一。段波本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随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2010年12月1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一个被公认为最有前途的警界精英,却沦落为阶下囚,教训何其深重。”一审庭审中,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李晓燕所发表的公诉意见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她说,领导干部一定要算好人生的七笔账,一是政治账,不要自毁前程;二是经济账,不要倾家荡产;三是名誉账,不要身败名裂;四是家庭账,不要愧对家人;五是友情账,不要众叛亲离;六是自由账,不要身陷牢笼;七是健康账,不要落得心力交瘁,生不如死。


  段波被羁押审查后,惟一能让这名“警界硬汉”潸然落泪的,只有女儿段贝贝(化名),他请求办案人员转达他的心愿:“千万不要责怨她,千错万错是我这个当父亲的错”。


  段波之女,堪称父亲的心头之宝。张佩亮给段波干股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被段波用来给女儿办公司。郝某出资300余万元,在北京购买豪宅,也是为了段波女儿。


  2004年8月,段贝贝从国外回来,告诉父亲想在北京办公司做生意,段波最初不同意,他和朋友感慨,以自己的能力,别说在临汾,就是在北京,给女儿解决个公务员,应该不是难事,但段贝贝坚持己见,甚至与父亲冷战,段波最终“缴械”,同意了女儿的决定,并找了几个老板,和段贝贝一起开公司,每人入股1000万元。


  襄汾溃坝后,段波将女儿召回临汾,面授机宜,尤其交代,将张佩亮汇到她北京公司的1000万元,按照财务的入账时间,补上借款合同,“有人问起,就说是向张借的。”随后,段贝贝回到北京,召开了股东会,把每位股东投资的1000万元,改成200万元,其余800万元改成公司借款,并与诸位股东补签了15份虚假借款合同。


  这样做有何深意呢?


  庭审中,段波的供述耐人寻味:段贝贝在北京公司的1000万元,是向张佩亮借款,而非张佩亮给其2000万元干股中的款项,段贝贝自己只投资了300万元。


  煤老板郝某为段贝贝在北京购买豪宅,更将段波糊涂的父爱推向了极致。


  襄汾溃坝发生后,段波给女儿打电话,让其起草一份与“郝伯伯”的租房协议,并讲了大致“纲领”。段贝贝写好后,回临汾交给了父亲,段波让郝某在这份虚假协议上签了字,又交给女儿保存。这份租房协议时间定在了2008年8月1日,段波专门交代女儿,“提前到“9·8”溃坝事故前”。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段波坚称,郝某的这套住房,是女儿及其妻儿借住的。


  但这一系列攻守同盟,均因证据严重不足,所言相互矛盾,被法院一一驳回。


  2010年2月8日的庭审中,段贝贝作为证人,为父亲出庭作证,被告席上的段波,不再激昂雄辩,声音变得柔和而低沉。从始到终,他直视前方,不忍回望证人席上低头啜泣的女儿。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说到段波的堕落之路,当庭感慨,“不能不说,段波是个好父亲,对女儿有求必应。但,正是这种过分娇宠,成为段波走向犯罪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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