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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襄汾尾矿溃坝事故责任人公安局长韩春喜

中国法院网 律法刑道 2022-06-12

  原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收受矿主4万元并充当保护伞。在事发前,指示当地派出所“不要管矿上的事”。

韩春喜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2008年10月16日,韩春喜因涉嫌滥用职权被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5日,房山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上午的庭审吸引了京城十余家媒体的记者前来采访。在开庭前,韩春喜的律师接受采访称,韩春喜的行为确实是受贿。


  10点,被法警押进法庭的韩春喜刚一进门,法庭上的众多摄影记者便端起“长枪短炮”,没有准备的韩春喜迟疑了一下,然后将头扭向了一边。

韩春喜

  在坐下之前,韩春喜向旁听席上扫了一眼。据了解,除了两名以前的同事,他的家人并没有来旁听。


  “你认罪吗?”公诉人念完起诉书后法官问。“认罪。”韩春喜很干脆地答道。但他表示,受贿情节与溃坝事件没有直接关系。


  公诉书上显示,新塔矿矿主张佩亮先后两次给韩春喜4万元。


  “张佩亮为什么给你钱?”公诉人问,“让我照顾他。”韩春喜说。


  “你到过大坝吗?”辩护律师问。“没有”,“你以前知道这个大坝吗?”“不知道。”“以前去过吗?”“没有。”对于辩护律师的提问,韩春喜全部否定。


  其辩护律师还称,大坝建于1977年,韩从接管对新塔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清理工作到离任,总共只有8个月,而溃坝也是在韩离任56天后发生的。


  由于检方出示26名证人的证言,截至记者发稿时,公诉人仍在举证中。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顷刻间遭遇了灭顶之灾。灰褐色的泥浆夹杂着刺鼻的土腥味和风声,呼啸而下。277个生命被吞没。


  这些泥浆是从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0沟尾矿库里涌出的,波及范围约为15公顷,共造成27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


  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国务院紧急成立调查组,专门对此次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调查组的报告显示溃坝事故的原因之一是:企业非法开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最高检指定管辖此案。经过一年多的侦查,原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因给矿主充当保护伞而落马。


  护矿队穿警服阻拦民警检查


  发生事故的新塔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5日,董事长是张佩亮。2007年9月至事发,新塔公司一直属于非法采矿。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检测报告上有这样一串数字,“新塔公司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489276.07吨,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为100713334.21元。”


  警方调查得知该公司属于非法开采,但在事发前一年多的时间里,公安机关从来没有对该新塔公司进行过查处,也没有发现该公司为非法开采,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


  新塔公司位于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属于襄汾县公安局管辖范围。2007年11月11日,县公安局正式成立塔矿派出所筹备组,专门对新塔矿进行管理,筹备组负责人是程香民,筹备组共由6名成员组成,除了3名民警外,还有3名协警。


  2008年1月11日,根据襄汾县公安局的指示,程香民决定对新塔公司进行一次突击检查。据其中的一名协警事后对警方说,当天上午程香民去局里开会,上午10点多,所里的其余5个人全部出动,前往新塔公司。


  民警们刚刚走到980卡处,被几个同样身着警服的人拦了下来,这几个人声称没有公司领导的批准谁也不能上山检查。经过一番争执后,民警们强行通过了关卡。这个地方也就是溃坝事故发生时最后出事的坑口。


  程香民说,在派出所接管该矿区之前,新塔公司就有6辆越野车都喷涂了警用标志,30人左右的护卫队,均统一着警服。


  进入矿区后,民警们很快发现了炸药和雷管,另外在127坑口的工人宿舍内,民警们还当场抓获了聚众赌博的一伙人。民警们依法对爆炸物品以及7000多元赌资进行了扣压。


  据民警、协警回忆,当时,130、127两个坑口的50余人立刻把他们围了起来,并威胁,“你们如果不把我们的人放了,不留下炸药,就别想下山,看谁能在新塔公司把人带走!”


  在双方僵持中,一名民警拨打了程香民的电话进行请示时,山上有人开始往下滚石头。


  在寡不敌众中,民警放弃了带走赌博嫌疑人和127坑口负责人的行动,在一片起哄声中下山了。


  当民警回到派出所时,发现“护卫队”先他们一步来到了派出所,“派出所的大门口被一辆大装载车堵了个严严实实,我们进不去了。”最后,民警只能翻墙进入派出所。


  “矿山的保卫科长梁某带着公司十几个人,冲入派出所,在程香民的办公室里大骂我们说,你们上山检查,我就堵你们的大门,推你们的院墙,停水停电,停暖气。你们公安局也管不了我们,再要上山检查,就弄死你们,填到矿洞里。”一名民警在事后调查时如此形容当时的情形。


  当天新塔公司就切断了派出所的水、暖、电,直到溃坝事故发生也没有恢复。


  “民警的工作就是看守好派出所”


  “我向韩局长汇报派出所停水停电的情况,韩局长反问,谁让你们上山的?”塔矿派出所负责人程香民说,反映问题的当晚,按照韩春喜的指示,他把写好的一篇题为《关于新塔公司聚众冲击派出所、殴打民警的情况说明》的报告交给两名协警打印,并于第二天一早亲自把报告送到韩春喜的办公室。


  “当时韩春喜把报告放在桌上,说今天先不处理这件事,我就回去了。”程香民说。


  2008年1月14日左右,程香民再一次找到韩春喜询问对1月11日事件的处理意见,却无功而返。


  一名塔矿派出所的协警回忆,当时程香民回来,给他们开了一个会,只是说韩局长说以后不要再管新塔矿的事情了,也别上山,看护好派出所的物品,保护好自己就行了。


  2002年9月,韩春喜从侯马市公安局政委调任襄汾县公安局局长。


  2006年11月,韩春喜第一次见到了张佩亮。“当时我岳母去世,张佩亮和当时市公安局副局长段波一起找到我,张佩亮通过段波给了我一万块钱。段波跟我说,这是新塔矿的矿主,是我兄弟,以后新塔矿将归你们襄汾县公安局管辖,你要对新塔矿多照顾些。”韩春喜说。


  当时张佩亮刚刚买下新塔公司。张佩亮说:“2007年春节我见到韩春喜,和他说过节了过来看看你,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用报纸包好的3万元放到桌子上,坐了一会就走了。”


  拿钱是要办事的,而冲击派出所事件的发生,让韩找到了“报答”张佩亮的机会,“对该事件不予处理,就是我给张佩亮的照顾。”韩春喜在事后向警方交代。


  2008年7月13日,韩春喜被调到了翼城县公安局任局长,新任的局长白波接替了他的工作。白局长一上任,程香民再一次就1·11事件进行了汇报。


  “9月7日程香民通知我,测爆大队要来20多名民警配合我们对新塔矿矿区进行大规模的排查。”塔矿派出所的民警田某事后回忆,“然而当天下雨,测爆大队没有上山。第二天,溃坝事故就发生了。”

程香民

  2007年11月11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成立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塔矿派出所筹备组,任命程香民为筹备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塔矿地区的治安、民爆物品的管理等工作。


  2008年1月11日,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对新塔矿矿区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暴力抗法,并聚众冲击了筹备组的办公场所。事件发生后,时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指示被告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检查,被告人程香民作为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放弃职守,下令派出所筹备组只留值班人员,一直到2008年7月,被告人程香民没有再向相关部门或领导反映过新塔矿地区的情况,没有履行对新塔矿地区非法民爆物品的检查职责,导致新塔矿地区非法民爆物品监管失控,新塔矿业公司一直处于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进行违法生产的状态,矿产资源破坏严重,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量为489276.07吨,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人民币1亿零71万余元,并最终造成新塔矿尾矿库溃坝事件的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淹没面积约35.9公顷,共造成27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619.2万元。被告人程香民后被查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程香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法院对其依法惩处。


  当审判长向程香民进行询问时,程香民表示认罪但他认为上级并没有明确他的职责范围,只是口头命令他对塔矿旧医院进行改造。筹备组是一个临时机构,临时机构就应该按照领导的指示、安排行事。他认为他就是一味地执行领导的命令,没有同塔矿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才触犯了玩忽职守罪。


  检方共向法庭提交了23份证人证言,程香民均表示认同。庭审进行到被告人最后陈述时,程香民从自己的衣袋里拿出了三张信封纸,都是密密麻麻的手写字,程香民说:“通过近一年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但请法庭另行考虑大坝安全问题由来以久,是历史遗留问题,本人的行为与溃坝之间因果关系不大,暴力抗法事件到溃坝之前未作任何处理,暴力事件发生之后按照人民警察法执行上级领导的命令,取消了我们对塔矿的管理职责,客观上也是无法开展工作,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程香民见到自己亲人

  庭审结束后,程香民的20余位旁听家属向法院请求与程香民见一面,法院考虑到家属们千里迢迢从山西赶来,在法警的配合程香民的妻子、女儿、儿子三人被准许与程香民进行了短暂的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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