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巨贪曾锦春:照顾老领导女儿照顾成情妇
曾锦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1995年至2006年9月担任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掌控纪检权11年。
庭审中的曾锦春
“每天的不合法收入达到了2万元,这在人均2008年年收入只有几千元的湖南省,是天文数字。其非法收入足够支持数千名穷困学生接受教育。”据公诉人评价,曾锦春的受贿金额几乎与其故乡汝城县的全年收入相当。
最后,据检方指控,曾锦春涉嫌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作为一名纪委书记,曾锦春的职责应该是猫捉老鼠,但是曾锦春这只猫却爱上了老鼠,甚至变成了老鼠。”4月25日,公诉人在法庭上如是语之。
曾锦春,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湖南汝城人,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一审于4月23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曾锦春‘用足用活’了他手中的权力。”摊开曾案卷宗,可清晰看出其“老鼠爱上猫”甚至变成“老鼠”的轨迹。矿山、基建、政法、银行、组织人事……几乎所有领域都能看到曾锦春收钱的手。
曾锦春有一个在外人看来颇为奇怪的习惯,每批一家矿井,都要求必须与其矿主见面,“曾矿长”这个名号,在郴州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公诉人总结道。
这位前纪委书记的受贿清单中,至少超过一半的现金贿赂来自于矿山老板,而如果仅以关联性看,则绝大部分的行贿者,均多少与矿山有关。作为纪委书记,曾锦春同时兼任了郴州市煤矿整顿小组的组长。这一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兼任,却与曾锦春自身的深厚背景有关。
公诉人提到,每次郴州市召开有关矿产的会议,曾锦春都是不请自到,并且倚仗自己资格老,经常推翻已经由分管的市领导的决定意见。曾是郴州官场“本地派”的代表,早年在老家任职,后出任临武县委书记、郴县(后改为郴州市苏仙区)县委书记,郴州市国土局局长。
正是其“本地人”身份和国土局的履职经历,为“曾矿长”的成长埋下了伏笔。
《第一财经日报》调查发现,国土局局长的职位掌控着郴州市矿山开采的许可大权。利用这种权力的便利,曾结识了一大批当地矿主,同时摸清了矿山的种种“内幕”。据知情人士介绍,其时,曾有一个在外人看来颇为奇怪的习惯,每批一家矿井,都要求必须与其矿主见面,“很多矿主由此都与曾成为了朋友”。
起诉书提到的最早一笔与矿山有关的行贿款肇始于1997年下半年,这也是检控曾收受贿赂的起始时间。
按照起诉书的描述,其时,矿主雷像文为承包临武县香花岭锡矿安源工区,请曾帮忙。曾接受请托后向该矿领导写条子,从而使雷如愿取得承包权。随后,经法院判决承包合同因违法无效,雷不服,准备上诉。在此期间,准备接管该矿区的安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以补偿雷80万元为条件,要求其放弃上诉,并通过曾先行付款40万元。2000年2月,雷为感谢曾在其承包该矿时的帮忙,将其中的20万元送给了曾。
曾案的最大行贿嫌疑人矿主首清文也在此期间登场。
起诉书指称,曾锦春收受首清文贿赂共计人民币710万元。在首向曾多达18笔(次)的行贿中,有很大一部分与其经营的玛瑙山矿水湖里矿区与派安公司的纠纷有关——
2002年1月,为阻止派安公司到玛瑙山矿采矿,首清文送40万元到曾家;同年7月,又将40万元送到曾办公室;2003年3月,为此纠纷,首从备用金中拿出20万元送到曾的办公室;2004年4月,为请曾协调与派安公司的纠纷,首从备用金中拿出60万元送到曾办公室;同年8月,又为此送给40万元。
而事实上,曾在收受首清文贿赂,并答应“办事”的过程中,左手接受首的一笔笔巨款,右手也揽进了派安公司的“孝敬”。
2003年6月,派安公司负责人曹真源为解决公司与首清文的宏达公司之间的采矿矛盾,两次送给曾锦春之子曾峰6万元港币,要其请曾锦春帮忙;2004年初,因派安公司与宏达公司的矿界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派安公司决定,每月从公司支取5万元,直接送给曾锦春,以求得到帮助;
2004年6月,尽管多次请求曾锦春“帮助”,但因双方争采东部矿体导致巷道贯通,派安公司被矿方下达停产通知。起诉书称,曹等股东商量后决定通过让曾峰入股来取得曾锦春的帮助。于是,公司决定出让价值238万元的股份给曾峰,占20%的股份。曾锦春于是答应过几天开协调会,并表示为“免得别人说闲话”,愿意出50万元入股,并随后由曾峰交付了此笔参股金;2004年7月10日,曾锦春主持召开了玛瑙山矿水湖里矿合作开采项目协调会议,派安公司与宏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两家公司的矿界纠纷由此最终解决。
起诉书称,2004年至2005年,曾锦春、曾峰按20%的占股比例,从郴州鑫晶公司(即派安公司)获得分红364万元。
纵观曾锦春的犯案卷宗,其左右通吃、言而无信、反复无常、收钱不办事等行为比比皆是。其辩护人甚至在庭审也忍不住质问曾:“你根本就没有想要替别人办事(或根本就没有这样的项目,或明知办不了),为什么还敢收别人的钱?”最后不得不斥责曾“出卖了自己的人格”。
曾案中另一个最“著名”的行贿者黄生福,正是在见识了曾锦春的反复无常和有恃无恐后,粉墨登场。正是有曾锦春在背后的强大支持,近年来郴州矿山势力割据,有些已经具有黑社会性质
郴州宜章县的荣福煤矿,因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怒斥而闻名,一度成为中国曝光率最高的煤矿。原矿主黄生福,如今号称是曾案最大的“污点证人”。
1999年底,广东省梅田矿务局将其属下的梅田矿务局三矿移交给宜章县政府。2000年1月,宜章县政府委托浆水乡和国资局对该矿招标租赁承包。
随后,黄生福通过贿赂浆水乡原党委书记邓高源,将资产达8000万元的国有煤矿收归名下,并将矿名改为“荣福”。此举引发当地群众强烈反应,举报租赁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郴州市纪委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下文批示该矿招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宣布招标无效,要求重新持牌。作为行贿者,农民黄生福由此被“双规”50余天。
正是在此期间,黄生福结识了曾锦春,并由此亲身感受到了“曾矿长”的威力与神通,于是决定结为利益同盟。在收到“懂味”的黄生福的贿赂后,曾锦春决定出手相助。
有心帮助却又“不愿违背组织原则”的曾锦春,开始授意黄通过法院解决合同有效性的问题,“纪委不插手就行了”,并向法院打招呼。随后,通过曾的干预,法院宣布此前已经被郴州纪委宣布无效的招标有效。
起诉书对此亦有印证:2000年7月,曾锦春接受黄生福等的请托,分别向郴州市中院和宜章县政府负责人打招呼,为确认黄与宜章县国资局、浆水乡政府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有效提供帮助。为此,黄通过“中介”饶某送给曾50万元,曾将其中30万元借给了饶,20万元给了其情妇卜某。
当乡党委书记时,抗拒过很多诱惑,当时一个情妇都没有。到郴州当纪委书记后,开始有了情妇。卜某是他的第一个情妇,她在外面打着曾锦春的牌子,到处搞工程搞项目,有的曾锦春知道,有的曾锦春不知道。
曾锦春把她从临武调到郴州某大专院校图书馆工作,她找曾锦春要过钱,跟一个老板合作项目,要曾锦春打招呼,然后从中捞钱。她离过婚,有个小女儿要抚养,我从一个老板手里拿了120万给她。她办了一个乡村餐馆,每个月有几千元的固定收入。之所以帮助她,是因为她父亲曾是曾锦春的老领导,临终前要曾锦春照顾好他的女儿,从一定意义上说,我是还老领导的愿,以后就没有再来往了。
在亲历过“双规”的威力后,黄生福也在后来感受到了曾锦春这座靠山动用这一法宝带来的好处。
据曾经与黄有过经济纠纷的彭北京回忆,曾被郴州市纪委“双规”八天,并在曾锦春坐镇督促该案执行下,将其水泥厂以极低的价格整体九年租赁经营权拍卖,接手者正是黄生福。“我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干部。”
在曾锦春的关照下,黄生福的矿业迅速成长,并成立了被当地群众视为有黑社会性质的护矿队,其势力在当地令人闻风丧胆。
检察机关称,曾锦春收受黄生福、黄生文贿赂共计人民币244.2万元。曾锦春不止一次为其保护的矿主动用“双规”手段。
2005年10月,桂阳县贵达矿井的矿工因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该矿股东黄江武、肖兴旺商量报复时任桂阳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德忠。为此,黄江武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8万元,请求曾锦春查处赵德忠。曾锦春遂于2006年2月、6月两次安排市纪委查处赵德忠,赵由此也未能逃过被“双规”的命运。
黄江武号称曾锦春的“干儿子”。起诉书认定,黄江武所送和贿赂共计人民币232万元。正是有曾锦春在背后的强大支持,近年来郴州矿山势力割据,有些已经具有黑社会性质。
曾经一直关注郴州腐败案的记者李根介绍,在曾锦春被抓前的2005年,郴州矿区黑恶势力猖獗程度达到顶峰,“当时的情况严重到当执法干部去查处这些非法煤矿的时候,却遭到了数百人的持刀围攻!”
值得注意的是,曾锦春曾经多次向行贿人“借款”,或者在行贿者要求退还赃款时“无钱可退”。他在法庭辩称,自己缺钱,因为收的赃款,都投入到了矿山的开采中去了。调查发现,曾收受的多数贿赂资金,均投入到了矿山的开采和开发中,由此成为真正名符其实的“曾矿长”。
在2006年之前,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派人到郴州调查曾锦春,当时的结论是:曾锦春是一个基本合格的纪委书记。
曾锦春曾经自称是“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三不倒”书记。在4月25日的庭审的最后陈述中,曾则称自己是个罪孽深重的人。
有关针对曾的举报,早已有之。但在2006年之前,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派人到郴州调查曾锦春,当时的结论是:曾锦春是一个基本合格的纪委书记。
据媒体披露,在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贪腐案发后,曾锦春在湖南省纪检监察调研工作座谈会分组讨论抢先发言,“李大伦出事是迟早的事,他台上讲的一套,台下做的一套,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群众反映很大。我曾经在李大伦办公室给他提意见说,‘大伦同志,春风大雅能容物,秋水文章不染尘,要容得不同意见,要清正廉洁!’但他听不进去。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的文件下了301个,还是没能防止李大伦这样的领导干部犯错误,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但就在当天晚上,其在会议地点向一名老板索贿20万元。
“曾锦春自己说过‘人无廉耻,百事可为’。曾锦春被举报的恶行极大,在几次侥幸逃过了上级部门的调查之后,仍然不知收敛,激起的民愤极大。甚至在李大伦出事之后,曾锦春一方面在公开场合痛斥李大伦的腐败行为,一方面仍然在收取贿赂。”公诉人当庭痛斥。
2006年9月19日,锦春被湖南省纪委“7·19”专案组实施控制。郴州市民在得知此消息后,全城游行庆贺,“感谢党中央为郴州人民除害!”
“曾锦春的犯罪行为可以归结为三种,一是通过查处他人违纪行为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二是通过监督工程中投标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利用手中权力,长期染指矿山业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工作上的事,曾锦春常健忘,但是在收钱方面的记性之好让人惊讶,即使对方没有拿现金过来,也要让对方先打个借条,在罗明聪向其行贿的事实中,曾锦春还多次向罗明聪追讨其承诺的贿赂款。”公诉人说。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0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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