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丨新闻发布会
6月25日,刚刚闭幕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什么内容?有何特点?对公众来说,有哪些相关的权利义务?
►共七章五十五条!《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在当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介绍,《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明确适用范围,界定红色资源,规定基本原则,明确保护传承责任。
第二章调查认定:建立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及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
第三章保护管理,对于红色资源建立分级分类分层保护管理、列举红色资源保护重点、制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确立规划保护、原址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修缮修复、征集保护等制度。
第四章传承弘扬,通过品牌建设、理论研究、媒体宣传、文艺创作、学校教育、公共服务、红色旅游、人才培养等形式,开展传承弘扬。
第五章合作协作,明确加强省际、市际、县际交流合作,规定理论研究、馆际交流、川渝合作等方式。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设定相关处罚,并强化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担当。
第七章附则,授权省政府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施行日期。
►四川将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 并实行动态管理
《条例》对红色资源界定为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据了解,四川省将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且将实行动态管理。那么红色资源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将由谁来制定?动态调整又将如何调整?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表示,红色资源名录制度是四川针对新情况做的新的制度设计。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红色资源的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省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操作都会在实施办法当中再予以规定。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王学定补充表示,关于动态调整机制的规定,是因为可能有一些红色资源需要增补到名录中来,有一些则由于自然灾害,或年久,或自然垮塌等原因需要删减。名录应该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做一些相应的调整。
►注意了!刻划、涂污、损坏四川红色物质资源或将被警告、罚款
群众很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条例》对公众有何直接约束?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介绍,《条例》中明确了公众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权利义务。
一方面拓宽了公众参与途径。其中,规定红色资源名录认定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文艺创作以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推动红色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鼓励红色遗址、遗迹和红色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文艺工作者、文艺团体和演出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动。
另一方面,规范了公众行为。对于刻划、涂污、损坏红色物质资源,损坏、擅自移动、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标识,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以及利用红色资源等行为进行了禁止规定,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规定,违反条例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如刻划、涂污、损坏红色物质资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出四川特色 川渝将合作推进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新鲜出炉的《条例》结合四川实际进行了制度设计。其中,着重突出了红色资源的四川特色。如: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加强对红军长征、川陕苏区、抗日救亡、四川解放、川藏公路建设、三线建设、两弹一星研发、抗震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脱贫攻坚等重大事件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的保护。
同时,创制性地规定了合作协作。由于红色资源在时间、空间、文化上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因此,条例适应新情况,明确四川与兄弟省(市、区),尤其是川渝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合作。
此外,条例对落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责任,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扶持力度等也做了相关规定,以确保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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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张药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