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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上楼?最高罚1万元 | 川叔知民声

四川发布 2022-05-15


内容提要

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数量持续攀升,在给民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电动车进楼道停放或充电造成的火灾事故频发,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在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楼道内禁停电动自行车”成热门。


《规定》有哪些具体要求?居民电动车停放现状如何?又该如何停放?如何充电?对此四川发布问政栏目“川叔知民生”对成都市多小区进行了实地探访,并联系到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实地探访

小区内张贴公告 乱停现象依然存在


3日上午,四川发布来到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三路某小区电梯住宅楼看到,在每个单元楼大门进出口的门柱上都张贴了“单元门口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的标识及“电瓶车进电梯危害大,小区安全控制靠大家”的宣传口号;进入单元门的右侧公告栏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海报全文张贴在墙上,另外在张贴栏处,“禁止停放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也单独列出来,放在了第一栏。



一个单元楼,不到五十米的路线,有四处明显的标识。但就在该单元楼的楼道,张贴的海报旁边,就停放着一辆电瓶车。



居住该单元的贾女士见状,将情况反映给了小区物业。物业保安表示,由于停放非机动车每个月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住户为了节约这笔费用选择把车停放在单元楼道处;其次,大家为了图方便,不想走到负一楼的非机动集中停放处。


“有时车主去处不好排查,我们确实也不好‘贴罚单’。”物业保安说,小区电瓶车设有集中的停放点,针对这种情况,见到车主,我们会第一时间劝告;如果车主不在我们会把车移走,业主来找的时候,告知他规范停车,停到非机动车库,并签规范停车承诺书。


在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某小区,在楼道间同样有着关于电动车停放的警告与注意须知。



对于此次实施的《规定》,小区住户纷纷表示理解与赞成。“电瓶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有了合理与安全的管理之后,我们也都更加放心了。”一业主表示。


同时,小区物业表示,小区里很少出现电瓶车违规停放等现象。一经发现,会立即劝阻与搬挪到安全位置停放。如小区住户也发现电瓶车违规停放的现象,都可以像物业举报。


实施首日

达州消防开出2.2万元罚单


8月1日,达州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多个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达川区兴盛东街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小区存在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值班制度,达州三里坪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存在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情况,达州支队适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相关处罚条款,对上述两家物业管理单位开出共计18000元罚款。


在对开江县新宁镇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控制室值班的违法情况,依据《规定》对该物业管理公司罚款2000元。


同时,达州支队按照群众举报线索,对宣汉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涉嫌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规定》对该物业管理公司罚款2000元。


规则细化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最高罚1万元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相比,此次实施的《规定》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更加具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等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出了规定,可以说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8月1日起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处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那么,居民电动自行车如何停放?如何充电?《规定》也给出了解决方案: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权责明确

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规定》明确多产权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规定》要求,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及统一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居(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同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营运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共同营造消防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表示,将以宣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契机,加大火灾隐患排查力度,提升全省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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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四川发布客户端出品

记者 | 杨璐绮

实习记者 | 钟抒迈

实习生 | 王美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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