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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法律解释

2016-11-22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卡尔·拉伦茨

卡尔·拉伦茨( Karl Larenz 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维塞尔(Wesel) ,卒于慕尼黑。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民法学家,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远。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马堡、慕尼黑及哥廷根,并于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学继续完成其教授资格论文。之后任教于基尔大学,成为基尔学派的一员。 二战期间被禁止教学活动。战后继续在基尔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学担任教授直至退休。

最富盛名的代表作为《法学方法论》,在纳粹时代是主要的官方思想家,在战后受到处分,冷战开始后恢复了教职,思想也发生极大转变而成为自由主义的鼓吹者。他的学生现在仍是德国各大学主要教职的占据者,波恩大学法哲学家雅克布斯曾经批评了他的理论,但也“在沉默中被扼杀”。这也证明法律方法只是一种奴仆,是一种工具性的适用。在任何时期,任何意识形态之下都可以被自由便利的适用。此说的集大成者Roxin,也是当前德国刑法学最具影响力的人物。


名言解读


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此外,法律解释还具有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拉伦茨的言论表达的即是法律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的特征。时代或许是一种神圣的概念,他不仅决定处在其中的人类的生活水平,也决定着社会制度的内涵。因此,任何法律解释都应反映其时代的特征,否则将被时代抛弃;任何法律解释都应服务于解决时代问题的实践,否则将无法令人信服。人永远应该追随时代的车轮前进,在法律的领域也正是如此。

责任编辑:黄竟天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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