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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法律研究目的

2016-11-26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霍姆斯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年-1935年)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曾加入美国联邦军参加内战,1866年成为律师,1882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该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霍姆斯被公认为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他在《普通法》一书中针对法律形式主义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法律经验论和“法律是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的法律预测论,阐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则,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国普通法的静神,吹响了美国法哲学的号角。


 

名言解读


霍姆斯认为,法律不是不变的条文,不是规律体,也不是社会秩序,而是“预测”。

在霍姆斯看来,任何法律不过是立法者对法律的见解,与此相适应,法官预测便成为了一种必然。恰如他在《法律的道路》中指出:“人们想要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并且在多大程度上,他们会冒险面对远比他们自身更为强大的东西,因此,揭示出何时将会担心出现这一危险,便成为了一项职业。所以,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预测,就是对于公共力量通过法院这一工具而产生的影响范围的预测”。从中,我们可以窥探出法官预测论的主要内容:法官在裁决案件时须考虑以下因素:哪些要素值得考虑、是否存在先例、是否要遵从先例、该如何裁决等。




图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赵君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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