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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人民的名义全集遭泄露,专家称或可追刑责

2017-04-18 林平 谭君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据《重庆晨报》报道,4月13日,有部分网友在朋友圈和微博分享百度云网盘的截图,截图内容显示是热播剧《人民的名义》全集泄露版。

记者从网友分享的“资源”处看到,上述视频不仅标注着“送审样片”字样,连“计时功能”也未被处理,点击相关链接后即可顺利观看该剧1-55集内容。

针对未播剧集被泄露一事,4月13日下午,该剧制作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湖南卫视等部门通过湖南卫视官方微博发布联合声明,称有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人民的名义》全集,并通过多个网络渠道进行传播、售卖,此行是严重侵犯版权方著作权的行为,并涉嫌犯罪。在声明中,湖南卫视等该片制作方称已经报案。
       此举是否涉嫌违法犯罪?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分析说,未经权利人允许,将他人作品通过网络擅自流传,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或给权利人带去重大影响,侵犯了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又因传播面广,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会很大。”刘春田建议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可以考虑利用刑事手段进行制裁。
       在刘春田看来,面对泛滥的网络侵权行为,民事的补救措施尚缺威慑力,应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比如,接到侵权举报后,一经核实即可抓人并公之于众,“让大家知道,凡事此类侵权行为就是犯罪,哪怕是行政拘留,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给当事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就要用刑事手段加以制裁。”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部律师张季认为,通过网络传播方式泄露电视作品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必须达到三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违法所得不及三万元或者无法查明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张季认为,如果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全集被点击次数超过五万次,只要片源泄露者存在营利目的,就已经涉嫌犯罪。
       对于通过网络售卖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全集者,张季说,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泄露的电视剧主要通过百度网盘、微信、微博等渠道传播,这些网络服务商是否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张季介绍,《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4月14日,国家版权局将《人民的名义》列入2017年第四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商对该部剧采取不得提供、禁止上传、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等保护措施。
       张季认为,在国家主管部门已经明示的情况下,如果相关网络服务商继续为该盗版作品的传播提供便利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作者/林平 谭君

文字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李诗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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