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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读库】论中国民法的法典化

2017-04-22 尹田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近代大陆民法法典化运动,反映了近代社会理性主义的思想基础和法制统一的政治需要以及法律科学化追求,但现代社会的多样性需求所导致的民法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司法解释或判例规则所具有的实体法的功能,却形成了反法典化的思 潮.但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的差异,归根结底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而非本质层面的问题.中国民法必须法典化的根本原因,主要不在于实现民法规则的体系性、 科学性和逻辑性,而在于对民众心理所发生的巨大影响及对于中国政治民主和法治进程的巨大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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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现状,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

关于古代罗马法提供的法典化基础以及近代以来成文法国家乃至某些判例法国家的法典化运动及其成因,也有许多资料介绍和各种深刻见解。纵观起来,近代大陆民法法典化之比较重要的原因分别可以从思想基础、政治需求以及法律科学等方面进行阐述。

法典化的民法,在实现其逻辑化、科学化的同时,自然也有可能将法典自身构筑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此种弊端,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便有所警觉,并试图加以克服,该法典最重要的起草人指出:“我们同样避免了要规定和预见一切事情的危险奢望…” 法律的功能是要在基本原则上确立正义的一般准则,确立蕴含丰富的原则,而不是顾及每一篇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各种细节。为此,文字的通俗流畅、条文的灵活与简洁,成为该法典的重要特征。而德国民法典的精致与细腻及其为法定万能所提供的崇拜样本,却不能不成为二十世纪以后兴起的自由法运动所攻击的主要目标。

在这里,现代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无疑是民法典的功能和作用发挥得以受阻的基本原因,首先可能表现为新的立法或者法律渊源或对法典的某种遗弃。

在大陆法国家对民法典的批评实际上主要是在该国民法典早已颁布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即批评的目的并非是要废除现存的法典,而是动摇法典的中心地位或者统治权威,通过对法典的结构借以揭示现代社会法律的多元与非中心化倾向。为此,有学者指出,在欧洲大陆从未形成过像样的反对进行法典编纂的理论运动,有关的讨论所针对的不过是已经存在的法典的处境和对策,而事实上,民法典的编纂或者重编仍然不可遏制的成为当代各国毫不犹豫的选择。

由此在中国民法典起草之际,无论法典化的主张或者反法典化的主张,似乎都可以寻找到得以支持的事实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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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法典化之理性和现实成因:

1949年以后,中国民法典的起草曾经历了三起三落的命运,1998年初第四次民法典起草拉开帷幕。

事实上,中国民法是否应当法典化的问题,似乎从来没有进行过真正的讨论。对这一问题的某些不同意见是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出现的,但并未形成任何对抗性的论战,当明白法典制定的必要性,被一些学者纷纷予以阐述后,反法典化的声音微乎其微,少数受过或没有接受过英美法训练的学者反对法典化的主张,多半仅限于在学术或者立法讨论的小范围内散发,并未形成正式公开发表的论著,一些年轻学者即便在其著述中更乐于介绍批评法典化的理论资料,更乐于指出把点化的种种弊端,但其最终模糊的观点确实仍无法判定其明确立场。



一部法律的编纂,不能不负载着某种历史使命。在不同时期,不同文化传统的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立法动机,此种历史使命是不完全相同的。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区别之一,被认为是在于前者的革命性特征与后者的科学性特征,作为一部最初以法国人民的民法典命名的法典,法国民法典代表了一种关于人、法律和政府的新的思想方式。该法典力求简明通俗,将私权的确定和保护以民众可以理解的表达方式交给人民,因此其被称为“人民的圣经”,而德国民法典则不是一部公民手册,而是一种未受过严格训练的专家所用的体系,在统一法治的内在需求上,这部法典以一种前所未有的精湛技术成功的完成了将法律引向科学化的历史任务,但上述分析其实带有一种技术性特点而应当更为强调的是,无论如何,民法典与分散的法律法规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总是一座宏伟威严的标志性建筑,在其尖顶上总立着一个金光闪闪的大写的“人”,这座大厦无论是像德国民法典一样内部设计精美,而外观保守,或者像法国民法典一样,外观激情四射,而内部像一个杂物间,里面堆着一大串规则,没有严格的调理,但人文主义的大旗却同样迎风招展,熠熠生辉!

在发点编撰的各种复杂动机之中,规则的高度体系化和科学化需求通常被过分重视,而法典对于民众心理的巨大影响,及对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却往往被忽略。实际上,法典编撰的动机也可能是社会和政治的变化,这种变化基于已经改变的价值观和秩序观要求重塑公民之间的私法关系,而在当今中国,私权观念日益觉醒,正常的私生活秩序正在重建。私人利益间的冲突与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对峙愈演愈烈,私生活领域的法律调整需要细致入微的规则,而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则更需要一部弘扬原则与精神的“大宪章”,一部全面张扬私权观念和私权保护的民法典,即使具体内容千疮百孔,即使其外表华丽,成本昂贵,且中看不中用,但其对于中国民主和法制进程将发生的巨大推动,却使法典的编纂拥有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正因如此,作为中国社会政治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最为强有力的推进器的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势在必行。


作者:尹田

文字来源:《法律与政治》

图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黄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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