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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读库】成为入额法官:签发判决更加谨慎

2017-10-21 刘文基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导言

作为西部基层法院的法官,几年前,实在没想到会施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更谈不上对入额后发生的天翻地覆变化的深切感受。最为明显的是案件的认定处理与裁判签发。


不妨从笔者刚刚审理的一起案件说起。原告委托代理人持被告出具的2万元借条,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自己虽向被告写了2万元借条,但只收到现金5000元,被告也在借条右上角注明“实收5000元”,现在原告剪裁了借条右上角的“实收5000元”及其他内容。为此,被告强烈要求原告本人到庭对质。


经法庭审理,原告方提交的借条果然上下两面都裁剪得紧边紧沿,尤其是右上角明显剪去了一块。法庭认为,被告的异议有理,依法传票通知原告本人到庭说明情况。但原告本人最终没有到庭。经开庭审理,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法庭认定原告作为诉讼主要依据的借条经过裁剪,原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该借条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最终,法庭对被告认可收到原告的5000元予以认定,并判决返还。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笔者作为入额法官,签发了这一否定借条的判决书。

  俗话说,人无笼头拿纸拴,说得了纸上,说不了纸下,要否定白纸黑字的借条,的确需要勇气与担当。在过去,诸如此类的案件,是一定要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而参加讨论者,并没有亲自参与法庭审理,只能纸面进行推断,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主办者的认识背道而驰。

  而今,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审判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这既是权力,更是责任,是高标准、严要求。审判的亲历性是司法程序的基本要求,司法责任制是提高司法水平与公信力的根本途径。但这一切,在司法改革前是难以想象的。笔者从1999年起担任审判员、庭长审理案件,那时候是层层把关,自己草拟的法律文书要由庭长、院长审核把关。审核把关过程中,往往改变了处理结果,作为案件经办人,自然下级服从上级。



入额后再次拿起法槌,开庭办案,感慨万端。过去轻车熟路的开庭办案,已经今非昔比。作为入额法官,独自办案,还真的感觉不一样。亲自审理案件,草拟法律文书,虽然艰难,虽然绞尽脑汁,但看到矛盾纠纷化解,深感充实、有意义。

  见微知著,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之一。而今,司法改革全面铺开,层层深入,除了员额制、司法责任制、人财物统一管理、跨行政区划法院,还有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以公开促公正,对法官的驾驭庭审与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出台实施,为法院、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提供了制度保障。

  作为司法改革的亲历者与参与者,我们恰逢盛世,倍感荣幸,必须积极谨慎行使好司法权力与义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刘文基

图片来源|网络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报

责任编辑|赵君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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