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
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万元奖励)、10亿元(20万元奖励)、15亿元(40万元奖励)
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5万元奖励)、3亿元(10万元奖励)、5亿元(20万元奖励)、8亿元(40万元奖励)
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5万元奖励)、1亿元(10万元奖励)、2亿元(15万元奖励)、3亿元(20万元奖励)
对获得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20万元奖励;
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20万元奖励
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3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落户开发区、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对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区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每个项目:20万元奖励
对企业承接本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两项及以上“琥珀杯”或“庐州杯”的,每个项目:10万元奖励。
对企业承接本区工程项目连续当年获得一项“琥珀杯”或“庐州杯”的,每个项目:5万元奖励
对首次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10万元奖励
对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建筑行业50强:10万元奖励
对获得本省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建筑类)认定的企业:10万元奖励
对年销售额(产业构配件)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住宅产业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总部在我区的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总部在我区的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专业甲级资质监理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工商税务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变更到我区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二等奖的企业,执行市级奖补政策;
对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三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连续两年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蜀山区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甲级资质勘察设计企业、专业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壹级、甲级资质勘察设计企业、甲级监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三等奖”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二等奖”的建设工程类企业,每个项目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外省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安徽省优质工程“黄山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当年有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当年有一个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奖励企业10万元。对企业被评为全国行(专)业50强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瑶海区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上规模发展奖励的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
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奖励资金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本奖励资金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对企业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奖励资金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甲级资质监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外省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安徽省优质工程“黄山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当年有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有一个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奖励企业10万元。对企业被评为全国行(专)业50强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同一项目在市(区、县)不重复计算奖励。
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意向在瑶海区范围内设立总部,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建筑业(包括建筑、监理、勘察、设计、装饰、建材、招标代理、检验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积极提供建筑企业总部建设用地的选址及相关配套服务。对建筑企业自筹资金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员工公寓,可纳入区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建设,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建筑企业总部是指在瑶海区内注册区域性总部法人[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总部当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不含项目上的税收,下同)]和总部法人(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总部当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并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对区外建筑企业总部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的,自注册变更起连续三年,将给予企业专项补助。当年补助金额标准不超过该企业对区级财力贡献的50%,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30%。对其在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管(限名额),将给予专项奖励,奖励金额标准不超过其个人对当年区级财力贡献的100%,第二年为80%,第三年为50%,补贴期为三年(以上补贴金额不高于当年财政贡献)。
对区外建筑企业总部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的,购置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未满5年不得转让出售,如建筑企业在5年内转让、出售,则需将补贴及利息返还给区政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不超过30万,补贴期内不得转租。如建筑企业在补贴期内将办公用房转租,则需将补贴及利息返还给区政府,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对于投资额在10亿元、年缴纳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筑业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内其它支持政策。
以上获得奖励的建筑企业应签订相关承诺,承诺五年内不转移企业注册地,并主动接受监督。
新站区
对当年新增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监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 1亿元、5 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区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1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建筑业产值首次突破 10 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区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 10 万元的奖励,以后每上一个 10 亿元台阶均按 10 万元的标准奖励一次。
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区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 亿元、3 亿元、5 亿元、8 亿元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0.5 亿元、1 亿元、2 亿元、3 亿元的,分别给予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的一次性奖励。
对境外营业额达到 1000 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 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肥西县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
对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住建厅颁发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县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每获得一个“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外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承建的项目每获得一个省优质工程“黄山杯”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当年有一个或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中国XX行(专)业50强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标准享受奖补,不重复计算。
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分别给予总额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按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5年内,给予地方财力贡献部分不超过60%的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建筑总承包资质由二级升一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上规模发展奖励的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县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专业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对专业承包企业县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奖励资金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当年新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两项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两项以外的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国家住建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省住建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且获得合肥市“资质升级”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合肥市“创优夺杯”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黄山杯”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琥珀杯”“庐州杯”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6亿元、12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2亿元的,每增加6亿元奖补5万元为一个台阶)给予相应提高奖励金额。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对专业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对建筑业企业境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对获得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一项施工总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40万元);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项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对获得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对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一个“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外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当年有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当年有一个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奖励企业10万元。
对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同一项目在市(区、县)不重复计算奖励。
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建筑业企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县建筑业平均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总承包企业县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业承包企业县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元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建立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一个“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一个省优质工程黄山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在我县当年有两项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在我县当年有一个工程项目获得一项“琥珀杯”或“庐州杯”的,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在我县当年有一个工程项目获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在我县当年有一个工程项目获合肥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或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被评为中国XX行(专)业50强,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对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建筑行业50强,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本省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建筑类)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