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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 故意杀人、放火……这几个人被淄博市法院执行死刑!

2017-11-29 淄博晚报

晚报讯(记者陈菲菲 通讯员张玉杰)今日记者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桂新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罪犯李桂新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2013年8月-10月11日前后,罪犯李桂新先后四次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5000克,并将上述毒品托运至淄博。罪犯王震(同案罪犯,已判刑)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受李桂新之托,将上述毒品运送至李桂新在张店区的租住处。
2013年10月18日,罪犯李桂新购买甲基苯丙胺二包共1 992克,后上述毒品被托运至滨州市。罪犯王震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受罪犯李桂新之托,在滨州市长途汽车站附近接收上述毒品并运至张店区,被公安民警在滨博高速淄博新区下路口查获。同时,从罪犯王震乘坐的车辆内查获其甲基苯丙胺99.55克。
2013年8月至10月,罪犯李桂新在购买上述毒品的同时,分别贩卖给罪犯王震及张震、张春、赵鑫甲基苯丙胺650克、350克、90克、6克。
2013年10月19日,公安民警在张店区XX新村抓获罪犯李桂新时,李桂新持枪拒捕,后公安民警从其暂住处、储藏室查获甲基苯丙胺2562.77克、左轮手枪一支。经鉴定,上述毒品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2.6%、62.7%、62.1%。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桂新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桂新系主犯,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持枪抗拒抓捕,虽然供认主要犯罪事实、部分毒品被查获,但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桂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罪犯李立永故意杀人案

2013年12月20日,李某某向罪犯李立永借款15万元,后服农药自杀,李立永将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梅、妻子曹某等五人诉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李立永生病住院,曹某送去1万元。2015年5月23日,法院判决曹某偿还李立永14万元及利息。2015年9月23日,经法院执行过付给李立永1.12万元,李立永多次催要余款未果,产生报复杀人之念,并购买两把尖刀。2015年10月6日16时许,李立永发现李某梅在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XX新村内照看孙子李某豪(3岁)后,上前持刀捅李某梅头面部,李某梅用木制撑子反抗未果被捅倒在地,李立永又持刀捅进李某豪的右眼部,持另一把刀追杀唐某某(李某某母亲)未遂,返回后再捅李某梅胸腹部数刀。李某梅、李某豪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梅系心、肺破裂死亡,李某豪系颅脑损伤死亡。当日20时许,公安民警将藏匿于5号楼东侧车库东墙外地沟内的李立永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立永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一人未遂,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因经济纠纷引发,但罪犯李立永良知丧尽,为报复债务人残杀无辜,主观恶性大,犯罪行为卑劣,罪行极其严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立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罪犯李亮故意杀人案

罪犯李亮与姜某某有多年婚外情,2016年4月15日22时30分许,罪犯李亮因姜某某拒绝与其见面等原因心生怨恨,携带一把尖刀驾车至姜某某家,姜某某夫妇开门后,李亮在门洞内持尖刀朝马某某(姜某某丈夫)胸腹部等处猛捅数下,姜某某喊叫阻拦,李亮又持尖刀朝姜某某上半身猛捅数下,二人倒地后,李亮持尖刀又捅二人颈背部数下,致马某某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左侧肾静脉破裂,肝脏破裂致大出血死亡,致姜某某主动脉破裂致大出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李亮作案后驾车逃离现场,同年4月19日8时许,李亮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罪犯王栋故意杀人、放火、非法持有枪支案

罪犯王栋在得知其妻子王某与苏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多次与王某争吵,亦与苏某某的妻子耿某某见面交涉,因无法化解此事,遂对三人怀恨在心,准备了猎枪、汽油、头灯、断线钳、胶带等作案工具以备实施报复。2015年1月10日21时许,王栋与王某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执,王栋从厂里拿了一把匕首开车回家,先用匕首将王某捅伤并用胶带将王某捆绑后,驾车将王某拉至淄川区寨里镇某某村,用匕首捅刺王某颈部、胸背部数刀,致王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0时许,罪犯王栋开车来到苏某某家,用断线钳撬开一楼门锁进入室内,将半捅汽油倒在一楼的沙发上,持猎枪来到二楼朝耿某某连击三枪,并将剩余的汽油倒在二楼过道上,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致耿某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0时48分,王栋拨打“110”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财产损失31 641元,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编辑:张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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