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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出口货物掺假工业盐 涉案价值200余万元

2017-12-25 淄博晚报

晚报讯(记者商萍萍 通讯员鞠文文)记者今日获悉,高新区公安分局石桥派出所会同治安大队破获一起跨国销售伪劣产品案,犯罪嫌疑人在出口粒碱货物中掺假工业盐,涉案价值20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8月30日,淄博高新区一居民受单位委托与河北一家化工销售公司网签了一份99%含量粒碱买卖合同,给客户发往国外港口的750余吨货物中发现掺假,涉案货物销售价值合200余万元。今年7月25日,受害人多方求助无果后向石桥派出所报了案。据受害人反映,河北该销售公司以货物已到达国外港口且部分已开箱为由,拒绝承认该批货物有质量问题,该案因客户拒绝接收货物已给受害人造成货物滞港费、滞箱费等间接损失800余万元。
    办案民警介绍,因案件涉及国际贸易,影响恶劣,由于货物已发往国外,时间跨度长,且货物掺假可能存在于生产、销售、运输等多个环节,在取证上有一定困难。接报后,高新区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石桥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迅速行动,组织民警远赴天津市、河北省沧州市、秦皇岛市等多地进行案件线索的摸排取证,在多方努力下终于获取了案件的有力证据。办案民警立即对嫌疑人进行追踪布控,并成功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郭某(化名)抓获归案。
经调查,河北该化工销售公司除通过其它两家贸易公司购买某大型化工生产企业500余吨标准含量粒碱产品外,还通过某盐业公司购买了工业盐并用相似粒碱包装袋包装,一起将货物发往国内港口进行装箱出口。工业盐与粒状氢氧化钠在外观上极为相像,河北该化工销售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在该批次750余吨粒碱货物中掺入180余吨工业盐,以假充真,总销售金额20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目前,该公司法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张某、郭某等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在此提示:消费者和产品经营方在购买和交接产品时一定做好产品查验,发现产品外包装等有异样时,要第一时间联系厂家或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核实,涉案价值较大的,要及时到辖区公安机关求助,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编辑:张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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