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莎莉试读2020. 8.1)
音乐是人类审美意识对象化的特殊种类,以人类审美意识的对象化为前提,以人类审美意识内涵为意蕴,以人类审美的成长为归宿。创造性实践能力分为物质生产力与精神生产力两方面,二者处于相互交互作用之中,彼此相互提高与充实,丰富人类自身的存在。审美意识是人类主体存在的结构整体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价值论的高度把握音乐美学和音乐教育并以此贡献人类创造力实践能力高扬的未来历史。音乐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知识体系被运用,“乐”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音乐美学的理论作为对主要以艺术形式展示的“乐”的思考和认识,从艺术的、社会的、哲学的、政治的、教育的多种角度对其存在以及对乐之美的全面认识,并作为乐的思想体系整体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多种学科内容互渗与多元倾向的乐的理论体系中占有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位置,并且其理论直接在各社会时期的美育实践中发挥作用。“乐”作为音乐美学独立学科的性质,是在乐的理论整体构成中凸显出来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主体思维包含音乐审美经验以及在此认识基础上形成的一般性、较为具体化的概念,也包含在此实践基础上抽象的理论概念,其中一些概念甚至成为哲学思维的主体思维。今天我们在建立现代音乐美学理论体系、尤其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而基础上建立当代中国特色的音乐美学体系的过程更需要吸收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基础上重视对历史上一切民族的音乐审美实践活动及其概念体系作音乐美学研究中的全人类的文化意识,彻底摆脱西方音乐美学传统中的“欧洲中心论”对中国音乐美学发展事实上已经形成的不利影响,真正建立起有全人类意义,又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中国音乐美学理论体系。在西方,对音乐审美活动的研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越老越趋向于将音乐型态作为音乐本体来看待,在其后的发展中,似乎是逻辑地走向“自律论”,这在音乐美学研究领域中是表现得相当明显的。现代美学重新趋向于在对人类审美实践认识的整体把握中来认识对象,重新具有整体思维的特点,学科自身的理论形成也处于不断转变之中。如何在独立的学科研究中将音乐审美活动置于人类整体活动、将音乐美的存在置于完整的、作为人类文化行为方式之一的音乐存在的基础上进行考察与认识,而非因其“音”本体存下意义上的独立性,而将音乐美学的理论体系引入“自律”的轨道上去仍是重要的方面。
在西方音乐美学史上,这个名称最早见于德国诗人、音乐家舒巴尔特出版的《论音乐美学思想》一书,这本通论著作将这个术语被后来者作为学科名称而沿用至今。在中国传统的与西方的音乐美学的思想影响下,近代的王光祈、青主等人形成具有代表性的音乐美学思想。近代中国音乐美学理论最为显著的发展是马克思美学的深刻影响下获得的,尤其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主要来自苏联、东欧的马克思主义音乐美学思想,对中国音乐美学学科理论系统化的研究与建设,在70末和80年代初获得长足的进步。无论是对中国传统音乐美学思想的研究,还是对西方音乐美学理论,尤其是西方现代音乐美学理论有分析介绍、评价以及对音乐美学学科基础理论的探讨,促进我国当代音乐美学的学科建设与研究。音乐美学主要对人类音乐立美审美实践活动及其普遍规律与总体目的的以哲学思考的一门特殊的艺术哲学。它既是音乐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又是美学的分支。在音乐学领域,它是以哲学美学的、经验科学的多种研究方式,以其概念体系对音乐以总体把握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因其研究以人的音乐立美审美实践活动中大量的实践为依据,美学学科建设真正的进步也是在音乐学领域中与诸音乐学科研究的互补中获得的,又有音乐学工作者知识结构上的互补。在美学领域,它是美学中属于艺术哲学的门类,势必要寻找可靠的哲学美学理论,可以选择适合的哲学美学理论作为音乐美学研究的基础。音乐美学的研究以音乐的存在于音乐美的存在作为研究对象,音乐的存在方式是音乐美学理论中具有“元理论”意义的命题,属于本体论范畴。对存在方式的具体研究与对音乐审美活动、审美经验以及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学意义的分析、考察和研究有关,其理论表述在音乐美学的概念体系中属于与实际事物、经验比较接近的具体概念或一般性理念概念,而非高度抽象、概括的“元理论”概念。即作为人类文化行为方式之一的音乐本体论研究,是音乐的文化(艺术)哲学研究,它与音乐美的本质相联系,也是音乐美学研究必须具备的音乐学视角的和自己在音乐学领域担负的责任。对音乐美的本质、规律以研究属于哲学本体论问题使得这种研究具有哲学形态和纯思辨性,在音乐美学理论体系中占据着最为抽象也是最高的层次。音乐美的本质存在是以音乐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根本依据,它应该深入到音乐的文化存在、深入到人的音乐立美审美实践活动的存在中去寻找自己的规定。对人类音乐立美审美实践活动以完整的认识和解释是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的真正目标。在音乐美学理论研究中更重要的是在本体论、认识论之外引入实践论以及与之相反的价值论。在对音乐存在方式的研究中,首先是在研究方法上对音乐的文化行为方式以完整的把握,即从音乐的形态、音乐的观念意识以及音乐行为三个基本要素的相互关系来证明,在音乐立美审美实践中,这三个要素的相互关系来证实。从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和价值论四个相关的领域建立音乐美学的哲学基础,提出音乐方式的“三要素”确立了必要的理论前提。音乐美学上的认识论是揭示主体是如何在音乐的创作审美活动中不断构建和完善自己的、既具有创作功能、又具有认知功能的审美心理结构。音乐美学的跨文化研究以及相关对音乐美的存在、对音乐价值的认识应明确“乐”本体而非“音”本体的理论为前提,音乐的而价值和意义只有在一定音乐行为方式中才会构成其审美态度及其审美意图与价值取向扩展的基点。在不同音乐知觉方式和行为方式中,音乐的价值意义是具有不通过特征和发生变化的,作为一般最具人类意义的音乐形态的美的结构形式,在跨文化中也具有不同的审美价值。如果美育一定时空范围文化的传播和接受中对原有文化行为方式的改变,这种全人类性或超时空性的美是无法存在的,超社会文化属性的音乐价值也是不存在的。从另一个角度看随着多种文化的传播,接受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更为重要的原有文化行为方式的改变具全人类意义的音乐美的存在会达到相对被普遍认同的地步,这也是为了避免一种认识上的文化相对论。人类在音乐审美实践活动中对美的音乐的追求意味着对人的本质力量及自身价值的追求。这是一种反映对人类自身本质力量的确认和对内在价值的肯定,它是人类实践理性精神的产物。这种审美理想或者说审美价值的实现就是美育的实践,即通过这种实践,人的感觉、情感和知性、意志、行为都参与其中,来掌握和运用人的本质力量实现创造美的世界的最终目标,美育就是在实现这一最高人类价值目标的过程中 ,担负着至关重要与无可替代的历史使命,这也是音乐美学的人类学实践哲学的真正含义。1、与音乐存在方式有关的“音乐”观念(古希腊的“音乐”包括富有想象力的一切语言和舞蹈,将音乐视为具有综合艺术特征的诗歌舞蹈以及必然相伴的观念意识的存在,和将音乐视为形态的音阶、音调的存在将导致不同的音乐审美意识。西方自古希腊以后其音乐美学思想体系基本上是建立在音乐形态论基础上的,这可称为“音”本体的关于音乐存方式的观念虽未占据主导地位,但已基本形成了。最早与宗教祭祀仪式联系在一起的古代希腊舞蹈的存在方式及概念同中国上古时代诗歌、音乐和舞蹈三位一体的“乐”是非常接近的。一个与音乐有关的审美观念或范畴的产生及内涵是同与之相伴的特定的音乐行为方式联系起来的);2、古希腊神话中反映的音乐审美意识(音乐在听觉感知上具有魅力的存在是音乐审美意识的重要内容,以感人为美是一种起源很早且具有发声学意义的音乐审美意识,也是后世音乐审美情感论的起源。它的本质是人的情感力量的体现,人通过音乐在自己的对象中肯定自身具有的深切真挚的情感力量,音乐的情感力量在艺术作品中具有突出的表现);3、音乐美的本质在数的和谐与感性的净化(在音乐审美实践的活动中,人们根据自己的审美体验和形态上的规范总结出像“和谐”这类音乐美学范畴并使之具有特定的历史内容。即人在音乐创造活动在认识和把握了建立“和谐”美的规律,并用之诸如乐器的制作使用和声乐演唱等音乐创造活动在实践中建立能够感受这种和谐美的音乐的耳朵。具有和谐特征的音乐是人本质力量在乐音构成上的对象化,也是人的音乐审美意识在乐音构成上的对象化);4、对和谐音乐的感性把握(亚里士多德的学生阿里斯托塞诺认为人对音乐的感受是以人的听觉能力为基础的,音乐美的原则是建立在音乐感性知觉的规律上的,用听觉和理智感受一切声音中产生的区别,旋律是处于不同变化当中产生的,对音乐的理解是由感觉和记忆构成的。他强调音乐听觉感受的精确性,驳斥从抽象数字或从伦理角度认识音乐的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观点,这是西方音乐美学史上具有心理学传统意义的早期理论形态);5、音乐理念的美与心灵之美(每一个时代的音乐审美意识都是具有多种理论形态的,德谟克利特将人的认识分为真实的认识与暗昧的认识,听觉属于后一种认识,这种认识受到感性体验中情感的制约会使灵魂受到骚动并产生烦恼而变得不幸。只有摆脱这种感官上的快乐而获得灵魂的愉乐才称得上幸福,强调和肯定了审美体验中精神上的愉悦之情,触及到审美认识和体验中的理性和感性以及美感与快感的区别。音乐的观念以及相伴的音乐行为可以极大地影响对美的乐音形态的创造与选择);6、音乐的“模仿”和“净化”(在亚里士多德的美学理论中,音乐的教化作用以及道德影响是通过美的音乐对人的情绪的净化来实现的,即音乐能使人内心达到和谐和平衡。他指出美的音乐具有教育、净化和精神享受的目的。具道德教化的音乐是一种最愉快的东西,无论是否有歌词,是一种美的构成形式,引起人精神上的和谐快乐享受。由此可以看出,音乐教育行为和观念对音乐美的构成所起到的制约作用)。1、来自神明的理式的观念化的音乐美;
2、谐和美存在的“数”论;
3、音乐感性存在的认识与教义的冲突。
1、由听觉感性确立的分类(16世纪西班牙作曲家萨林纳斯将音乐分为纯感官的音乐、以理智为对象的音乐和前二者的综合);3、对情感表现的追求与音乐表现方式的变化(音乐创作题材多样化)。1、感性与心智的和谐(德国学者凯普勒《宇宙和谐》);2、以心理判断为转移的音乐审美认识(法国笛卡尔《音乐提要》);3、音乐理论研究与创作中的理性精神(法国作曲家拉莫《和声教学本》);4、音乐审美中直觉与理性的共在(德国哲学家拉布尼茨以数为直觉的音乐是直觉表现)。1、音乐的模仿(法国哲学家卢梭将模仿的对象转到人的情感方面,强调只有根据旋律判断民族音乐的典型特点);
2、音乐的情感表现(德国音乐理论家马泰松视旋律为音乐的基础,与卢梭不同,将人的心情波动作为旋律的表现。法国作曲家米舍尔·夏班农触及到审美意象在音乐创作心理的作用。德国音乐理论家舒巴尔特提出音乐表现原则,围绕人内心的情感表现而确立其在音乐美学思想史上的地位,指出音乐最终表现的是其自身特有的美);3、音乐与诗的关系的认识(法国哲学家狄德罗《拉摩的侄子》在旋律和言语的运动发展中观察二者的相互依存性,认为曲子的模型具有生命力的原因是情感的音节模仿);4、审美品位的培养与理论认识(法国伏尔泰《哲学词典》中指出只有艺术和科学的发达并在理性上发展起来的社会中,审美趣味才能达到完善。鲍姆嘉通《美学》中指出美学是“感觉学”,美学研究的对象是感性认识的完善,与逻辑学相对相应于人类心理活动的知情意三方面,哲学系统的认识逻辑和伦理研究意志之外的一种研究情感的学说,一直到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中的无功利目的、无关利害关系的理论,形成了理性的思维方向)。1、音乐的表现与精神性内涵(德国哲学家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中认为艺术是绝对意志的表现);2、音乐表现的非“音画”与非语义性(法国作曲家圣·桑指出音乐始于词尽之处 ,即音乐能说出非语言所表达的意义);3、音乐构成的美学原则和风格(法国作曲家比才强调没有形式就没有风格,没有风格就没有艺术);
4、音乐的时代性和民族性体现在审美观和价值观上(法国史学家丹纳的特定的时代精神。俄国评论家斯塔索夫指出音乐的时代性具有新的美学意义,反映时代精神和内容且代表新的审美价值取向);
5、黑格尔的音乐美学思想(《美学》对美的本质、规律、范畴的探讨,艺术哲学把艺术作为美学的核心对待并从哲学的角度考察艺术审美现象。指出音乐必有其精神内容才能构成美的存在,即强调音乐美的构成中的精神性内容与深刻意蕴);6、赫尔巴特(《实用哲学通论形式主义美学》)与汉斯立克的音乐美学思想(《论音乐的美——对有声艺术美学的修正》《论音乐的美》)。(未完,待续。。。)
艺述:黄莎莉|音乐的“归途”与解密音乐美学流派
艺述:阿多诺 |论音乐的社会“功能”
艺述:马圆瑞|论埃罗·塔拉斯蒂音乐符号学理论的内涵与视角(上)
艺述:马圆瑞 | 论埃罗·塔拉斯蒂音乐符号学理论的内涵与视角(下)
艺述:黄莎莉|法国钢琴学派中的“贵族”气质
Shirley ART LIFE:关注文艺,持续分享!shirleyhww@sina.vip.com(投稿与合作)声明:本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使用部分文字和图片取自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并及时处理。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