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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补助标准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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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补贴补助标准来了!惠及八师石河子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帮助八师石河子市辖区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解经营中的困难,根据 《兵团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师市拟对辖区内疫情期间停业的小微企业和停歇业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补助。


小微企业房租补贴

01

补贴对象

疫情期间,师市辖区内团场、开发区(高新区)、镇、街道根据师市统一安排停歇业的小微企业(指法人企业)。

02

补贴条件

1. 2022年8 月 6 日前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证照齐全。2. 经营期间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合法经营。3. 租赁的经营场所位于师市辖区范围内,且为非国有房屋。4. 2022年 8 月 6 日前已报停歇业、“僵尸企业”、逾期未年报 的小微企业不在本补助范围。5.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反防疫政策被通报、处罚的小微企业 也不在本补助范围。

03

补贴补助标准

1. 补贴标准: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其提供 的不动产租赁发票(租赁地址与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地址一致) 核算出每个月的租金,给予3个月房租50%补贴。2. 补助标准:不能够提供不动产租赁发票的,按照每户2000 元进行补助。

04

申报时间和途径

1.申报时间: 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申报截止时间 2022 年 10 月 31 日。2.申报途径: 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团场、开发区(高新区)、 镇、街道所在社区(连队、村)申报。

05

申报材料

1. 第八师石河子市疫情期间房租财政补贴申报表。(附件1) 

2.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  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法人银 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小微企业声明、企业年报公示结果告知书、 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地址与营 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地址一致的不动产租赁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发票查验结果说明。

4.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团场、开发区(高新区)、镇、 街道留存,一份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留存。申报人需签字确认提供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06

审核与发放流程

1. 初审:属地审核,即由小微企业向团场、开发区(高新区)、 镇、街道所在社区(连队、村)提出申报,属地对申报材料真实 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汇总。

2. 复核: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市 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进行复核,复核材料上报师市财政局。

3. 审批:师市财政局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过的材料进行审 批。

4. 公示:审批通过后,在石河子政府网站公示5天。

5.发放:公示无异议,财政局统一进行资金拨付,向申报主体 发放。


附件:

1. 八师石河子市疫情期间小微企业房租补贴申报表

2.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3. 八师石河子市疫情期间小微企业房租补贴汇总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停歇业补助


01

补助对象

疫情期间,师市辖区内团场、开发区(高新区)、镇、街道 根据师市统一安排停歇业的个体工商户。

02

补助条件

1. 2022年 8 月 6 日前在师市市场监管局取得合法营业执照, 证照齐全的个体工商户。
2. 经营场所使用或承租的是非国有房屋。
3. 2022年8 月 6 日前已报停歇业、“僵尸个体工商户”、逾期 未年报的个体工商户不在本补助范围。
4. 违反疫情期间防疫政策被通报、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也不在 本补助范围。

03

补助标准

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给予2000 元补助。04

04

申报时间和途径

1. 符合补助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须在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向 团场、开发区(高新区)、镇、街道、所在社区(连队、村)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2. 所在团场、开发区(高新区)、镇、街道收集并进行审核 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资料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汇总。

05

申报材料

1. 第八师石河子市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停歇业补助申报表。(附件1)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 正反面复印件、年报公示结果告知书。


3. 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团场、开发区(高新区)、镇、 街道留存,一份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留存。申报人需签字确认提供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06

补助审核发放流程

1. 申报主体向经营场所地的所在社区提交申报材料,所在社 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报所属街 道审核,所属街道统一将收集的申报材料、停歇业汇总登记表(附件2)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团场、开发区(高新区)、镇、街 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复核通过的申报材料上报师市财政局。
3 .师市财政局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批。
4. 审批通过后,在石河子政府网站公示5 天。
5.公示无异议,财政局统一进行资金拨付,向申报主体发放 补助资金。

附件:

1.八师石河子市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停歇业补助申报表


2.八师石河子市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停歇业汇总登记表




来源 / 石河子零距离

监制/ 闫文陆

编辑 / 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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