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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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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深入开展网络市场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11月10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和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一:伊犁州某旅行社网站未公示证照信息案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旅行社的网站页面内容进行检查,发现其网站未公示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规定。


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和田地区某食品店网售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案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巡检中发现,和田市某食品店在某短视频平台销售的两款普通食品宣传了“保护五脏、疏通心血管、预防心衰竭、抗衰”等保健功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和田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要求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918.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且末县某餐饮平台内经营者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案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烤肉店在某餐饮外卖平台中从事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且末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68.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博乐市某旅游公司网站格式条款违法案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博乐市某旅游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涉嫌在网站宣传办理年卡过程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字样,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塔城地区某平台内经营者公示证照信息与实际不符案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发现,某平台经营者未严格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造成5家平台内经营者公示行政许可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经营,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的规定。


该餐饮平台的注册地为乌苏市。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04.7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克拉玛依市某人微信售卖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医疗器械案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某人通过微信销售血氧仪,现场检查发现189件血氧仪未标明厂名、厂址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经核实大部分产品主要用于送朋友,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不得经营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血氧仪148件、没收违法所得15.4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哈巴河县某人通过微信违法销售超期食品案


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某人通过微信群配图片发布广告:过期产品,介意的不要入手,泡着吃的火鸡面,秒杀价10元4盒,原价6元一盒,其间有消费者通过微信群下单购买超辣火鸡面,并通过微信向当事人转账10元,但知晓是超过保质期食品后退款退货。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哈巴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阿克苏地区某平台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监测抽查案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阿克苏地区某餐饮外卖平台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销售冷食类食品的事实,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规定。


库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尼勒克县某公司网店发布专利产品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广告案


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生物公司网售产品进行网络交易监测,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某舒缓液宣称采用国际复合植物专利配方,却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克拉玛依市某平台内经营者公示信息变更未及时公示案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烤包子店在某餐饮外卖平台所公示的主体信息与实际不符,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的规定。


白碱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监制/ 闫文陆

编辑 / 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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