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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9种行为,不罚或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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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通知
结合我区农业执法实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免罚清单》中

包含“轻微不罚”“首违免罚”两种情形

区内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等综合判断满足清单内适用条件的全部情形时适用“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01
轻微不罚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对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非食品动物养殖单位、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02
首违免罚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


  • 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仅限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免罚清单》所指“首违免罚”中“首次”是指,自清单执行之日起,行政相对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因同类违法事项被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


据悉《免罚清单》2023年12月20日起执行将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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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疆日报微信,综合石榴云/新疆日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

监制/ 闫文陆

编辑 / 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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