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6起旅游市场价格违法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旅游市场价格违法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助力打造新疆旅游品牌形象,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拓宽旅游消费投诉渠道,严查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查处的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全疆涉旅企业及从业人员,以此为鉴、引以为戒;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新疆昆仑丝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2月,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某文化旅游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新疆昆仑丝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制作的宣传片使用“购买丝绸之路2022-2023年雪季卡的6大理由:1.雪道:新建12条高山雪道;2.硬件提升:新增东区游客中心服务大厅及品牌酒店、公寓;3.软件提升:滑雪闸机新增红外轮廓无感知通行系统,季卡客户无需携带实体卡即可畅滑;4.滑雪公园:新增东区全地形滑雪公园、西区单板公园;5.造雪:造雪系统全面升级,实现全雪道、全覆盖、全自动造雪;6.商业配套:新增餐饮区、会员专区、世界各大品牌进驻。”的宣传用语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对外进行宣传。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开春之后就对上述项目进行了施工,但是因为疫情影响导致以上项目均未竣工,到雪季开始时,以上项目未投入使用,该公司未及时将该宣传片从微信公众号上撤销,继续对外宣传,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宣传片制作费用为1200元。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3.5倍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2.哈密回王文化旅游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虚假价格手段收费案
2023年7月,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哈密回王文化旅游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景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销售门票。根据发改委通知,当事人运营的景区门票价格调整为35元 /人/次,自2018年9月1日开始执行。该景区张贴的《景区收费公示牌》标示收费为全价35元/人/次;半价20元/人/次;标示收费依据:哈市发改价格(2009)16号(该文件已废止)、新发改价格(2018)5号等内容。按照其标示35元/人/次的半价应为17.5元 /人/次,该公司标示价格是20元 /人/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3.阿勒泰地区富蕴县一路吉祥老马餐厅利用虚假价格诱骗消费案
2023年6月,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一路吉祥老马餐厅菜品贵,分量少”。接到投诉后,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核实,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内同时有“一路吉祥老马餐厅”和“新疆特色 新疆风味”两种不同的菜单,相同菜品存在按照不同价格进行结算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对销售的所有商品的价格、计量单位、规格一并进行公示;立即停止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对所有顾客必须使用同一份菜单结算;并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刘东菊水果销售店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案
2023年7月,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富蕴县某水果店缺斤少两,举报人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举报人称曾购买富蕴县刘东菊水果销售店三公斤苹果,15元/公斤,消费45元,但购买回来经过称量只有2.4公斤左右后退货。经查,该店正在对外经营使用的一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范围内,但无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检定合格标识。当事人现场供述上述计量器具用于对店内所销售的水果进行称重计价。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在该秤上放置1kg的标准砝码显示重量为1000g,按M1键显示重量为1050g;接着按M2键显示重量为1100g;按M3键后显示重量为1150g;按M4键后显示重量为1200g。现场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告知启动作弊程序方法为:按9键再按去皮键。当事人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并处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放牛娃奶茶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4月,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阜康旅游景点碧林城旅游小镇放牛娃奶茶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用来加工制作奶茶的原材料,番茄沙司107小袋、白凉粉34小袋、守峰白凉粉2袋、糖浆1罐、标签标注“原味寒天晶球”的食品原料1罐、老盐风味饮料浓浆1罐、草莓风味饮料1罐,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6.喀什地区莎车县樱桃园茶饭馆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餐饮加工案
2023年4月,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樱桃园茶饭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厅5名工作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以上人员都是从事拉面、配菜、炒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向经营者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截至2023年5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从业人员拉面师傅仍未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为小餐饮经营者,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监制/ 闫文陆
编辑 / 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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