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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从央行到公安部,31个部委出手,已婚、未婚的人都要注意

2018-04-04 南充微报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婚姻本该是一份神圣庄重的承诺,但如今很多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不惜在婚姻关系上弄虚作假。


  为了获得优惠房贷利率,有人花80元钱办一张假离婚证;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高的补偿,有人和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闪电结婚。


  现在,这些“套路”将受到31个国家部委的联合整治!



  近日,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工信部、发改委在内的31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这也意味着,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或者带着伪造证件办理结婚、离婚,将会在应聘国家公职人员,出任金融机构高管以及申请贷款、补贴等方面受到严重限制。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e0620zw6z8b&width=500&height=375&auto=0央视财经《第一时间》栏目视频


婚姻登记失信面临惩罚


  此次出台的备忘录显示,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资料图


  值得注意的是,31个部委将互相配合,实施信息共享。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工信部、卫计委等部委将协助分享信息。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受到14条惩罚措施,其中主要包括:限制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成为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申请授信贷款时将被提供审慎性参考。此外,失信当事人在行业评优、申请海关认证和政府采购资质、申请补贴资金支持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假离婚”也不好用了


  但在现实生活中,真的靠弄虚作假结婚的案例并不普遍,反倒是那些扯了离婚证,以逃避贷款、买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比如2016年8月下旬,由于市场传言上海市将于当年9月出台更严厉的楼市调控方案,上海掀起了一股“假离婚”的热潮,甚至出现夫妻有说有笑地办理离婚的奇观。8月29日,上海徐汇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处不得不临时封闭,之后采取了“限号”办理的临时手段。


  确实,上述新政策并没有针对这类“假离婚”的限制措施,但这并不代表“假离婚”就可以为所欲为。随着为买房办理“假离婚”的现象愈演愈烈,很多地方也都相应出台措施,进行监管。


资料图


  去年北京“317楼市调控新政”发布后,一些通过离婚规避新政的办法也出现了。对此,有关部委出台“认房又认贷”政策,堵住了通过离婚规避新政的途径。


  一周之后的3月24日,央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即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广州也有类似的政策。本市户籍的离异人士,与成年单身人士一样,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堵住“假离婚”的口子,还有一些“技术手段”。比如某家股份制银行甚至将侧面对离婚家庭进行诸如水、电、煤、电话、宽带等出账信息的调查。该行人士表示:


  “事实离婚、夫妻分居的家庭,账单情况有可能会发生异动,账单户主也有可能换人。”


  此外银行还可能会从申请人住所的小区物业、居委、邻居那里进行侧面求证,判断“离婚”的夫妇是否还居住在一起,感情是否融洽等等。


“假离婚”存在法律风险


  通过“假离婚”“假结婚”套取利益,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广州日报去年6月曾报道过这类案例。


  2015年8月,阿亮与阿芳欲共同购买广州南沙区某房产并支付了定金20000元及首期房款210039元。但阿芳告知他,因为阿亮的个人信用记录原因造成无法以阿亮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此阿芳要求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相关政策来购买该房屋。


  于是,阿亮与阿芳于2015年9月25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是自愿离婚,阿亮自愿放弃属于阿芳名下的财产(包括房屋、设施、流动资金、固定资产),佛山及广州房产均归阿芳所有,离婚后不得再有争议。


  2015年9月30日,阿芳与开发商签订购买该房屋的合同,购房后阿亮与阿芳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的房贷。


  购房后,阿亮多次向阿芳提出办理复婚手续,但阿芳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阿芳明确拒绝复婚,并拒绝返还属于他所有的财产份额。阿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与阿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判令佛山及广州房产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阿芳向他返还为购买南沙某房所支付的定金、首期款及一年房贷的一半即133619.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属阿亮、阿芳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于签订协议当天办理离婚登记,故该协议已生效,两人均应依协议约定履行,一审判决驳回阿亮的全部诉讼请求。阿亮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阿亮惨遭“净身出户”!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手续仅须男女双方自愿即可,婚姻登记机关无须审查男女双方是否感情破裂,也无须考虑办理离婚登记的理由。


  人们常说的“假离婚”是指男女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但离婚与否仅看双方有无办理离婚登记,办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所以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


  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就必须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履行,不能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履行离婚协议。且一旦办理离婚,男女双方就属单身,均可自由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双方即使约定何时复婚,该约定亦属无效。



内容来自每日经济新闻、央视财经、中国经济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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