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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完酒没开车却获了刑?只因他干了这件事!

人民法院报 重庆梁平法院 2021-04-25

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给他人和自身造成危险,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达到醉酒标准的,甚至要以犯罪论处。可是,男子秦某喝酒以后并没有驾驶机动车,却依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是咋回事?


2017年11月1日晚,秦某和其朋友范某等人在焦作市一饭店吃饭,期间秦某和范某均饮用了白酒。吃饭结束后,秦某将自己的小客车交于范某驾驶,秦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汽车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范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38.0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认为,秦某在明知道范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的机动车交于范某驾驶,秦某系范某危险驾驶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秦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叁仟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秦某虽然喝了酒,但并未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审理本案的法官解释道,明知他人饮酒,仍然提供交通工具由其驾驶并上道路行驶的,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现实中,有三种情况成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一是明知他人必须驾驶机动车仍然极力劝酒,且酒后放任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二是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胁迫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三是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由其驾驶。本案的秦某即是属于第三种情况。


法官提醒,我们不仅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做到不向开车的人强行劝酒,不教唆醉酒的人开车,不把车辆借给醉酒的人驾驶,否则,即是不开车,也可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豫法阳光作者:吴亚男 王艳婷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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