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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 || 请收下这份法律知识大礼包~

小朋友的节日又到啦

家长们是不是都送了各式各样的礼物~

今天

梁平法院也准备了一份

法律知识大礼包

快来查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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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行 从我做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官提醒

出行时如果选择公共交通工具,一定要看管好小朋友,切不可为了方便而违反相关规定,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对孩子造成伤害;十二岁以下儿童乘坐机动车时一定要配备安全座椅或增高椅垫,并系好安全带。

向校园暴力说“不”

校园暴力一般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法官提醒

要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教育,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和维护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面对校园暴力侵害时,既要采取机智灵活的方式斗争,又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不良信息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法官提醒

要选择正确的信息获取渠道,不接触不良信息来源,增强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自己的信息“红线”,当遇到有人向自己传递不良信息时,要勇敢拒绝。


今天献上的这些温馨法律提示,希望能帮助大家掌握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意识、养成守法习惯,愿每位小朋友都能茁壮成长!



世上最高贵的纯真

就是千帆过尽却不忘初心

愿你风雨里像个大人

阳光下永怀赤子之心

祝各位大小朋友

节日快乐


来源丨梁平法院

编辑丨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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