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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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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5日消息,从4月1日起,公安部新制修订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对现有的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
新办法将优化调整记分分值
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新的记分管理办法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新办法中: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9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6分的11类,一次记3分的15类,一次记1分的10类。
公安部交管局队伍建设和执法指导处处长 陈东:这次出台的记分办法增加了9分这一档,这将原来记12分的准驾不符、大中型客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降为9分,主要考虑是,这些违法行为与还记12分的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这些违法行为,对于安全、畅通的影响有一定差别,那么为了给驾驶人一个缓冲期,警示其记分即将达到满分,督促其安全文明驾驶,我们增加了9分这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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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交通违法行为扣分降低: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12分降为9分)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2分降为9分)
3.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12分降为9分)
4.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降为6分)
5.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12分降为9分)
6.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2分降为3分)
7.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9分降为3分)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3分降为1分)
9.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3分降为1分)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扣分增加:
1.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2分升为3分)
2.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2分升为3分)
3.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6分升为9分)
新增违法记分规定:
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谋取经济利益的,一次性记12分。
2.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性记9分。
3.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性记1分。
此次新规中,也对部分记分行为进行了删除,包括“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等11项行为。
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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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成都商报
编辑: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