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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事关垃圾处理费

天府发布 2022-07-22
本篇文章约1650字,阅读需要5分钟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生态环境,2005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7月1日起,我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进一步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经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已委托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岷江自来水厂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对具体细节还有疑问的小伙伴通通看过来

Q1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什么?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因此单位和公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Q2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要求,城市区域、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Q3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按照《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天成管办发〔2016〕第49号)文件的规定标准以及城市管理部门依规核定的标准。


(一)居民住户(含暂住户)8元/户·月。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


(三)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


(四)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 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1)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

(2)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

(3)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

(4)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元;

(5)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


(五)自收自运地区、单位45元/吨。


Q4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是谁?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7月1日起,我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税务局已委托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岷江自来水厂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Q5

缴费渠道有哪些?

1.“一户一表”的水表用户,由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扣缴。

2.“总分表”的水表用户,总表由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扣缴,各分表(业主)由总表(物管公司)代缴。

3.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

4.水厂授权的代收机构缴费。

5.供区范围内红旗连锁超市。

6.未安装水表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Q6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对象是什么?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城镇垃圾处理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如您需了解办理申报缴费或其他涉费事项,可以咨询区税务局。

电话:028-68381066


如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源信息以及缴费金额的核定的咨询,可以咨询区生态环境和城管局。

电话028-68773308。


岷江水厂:028-85818581

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028-962965

华阳街道:028-81528485

万安街道:028-64717991

正兴街道:028-63028110

兴隆街道:028-85616322

新兴街道:028-85620221

煎茶街道:028-89161012

籍田街道:028-64290622

永兴街道:028-85666092

太平街道:028-64718797


温馨提示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和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管局温馨提示:改善城镇环境卫生是每一个公民和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衷心感谢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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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宿姮
编辑: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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